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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蔡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宋航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96号 罗祖炬,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三沙溪村文成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09292017: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罗祖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罗祖炬支付原告杨军货款25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罗祖炬支付原告杨军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768元,由被告罗祖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98号 郑建平,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勒功乡杨家坂村二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104201016: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与被告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郑建平支付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轮胎款人民币20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郑建平支付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郑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95号 罗祖炬,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三沙溪村文成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09292017:本院受理原告李巧君与被告罗祖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罗祖炬支付原告李巧君货款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21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罗祖炬支付原告李巧君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18元,由被告罗祖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87号 张土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怀玉乡洋塘村汪洋2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407151013:本院受理原告徐月斋与被告张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张土明支付原告徐月斋货款人民币5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376元,由被告张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04号 李志丹,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刘庙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405185215:本院受理原告王跃春与被告李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李志丹归还原告王跃春借款人民币11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李志丹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李志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577号 刘志明,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凝碧村碧北6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102075114:本院受理原告胡武与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刘志明归还原告胡武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刘志明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刘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34号 被告:陈珍珍,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高官乡学礼村45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09234265:本院受理原告徐映萍与被告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陈珍珍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港币100000元(依据2018年10月3日中行折算价为人民币88000元);2、由被告以人民币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859号 被告:浙江禄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100号内第二幢;法定代表人:何吉磊;被告:何裕辉,住山东省滕州市柴胡店镇何庄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0117641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禄复科技有限公司、何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浙江禄复科技有限公司、何裕辉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共300000元;2、由被告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次起诉时暂按2000元计算利息;3、由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一审律师代理费10000元;4、由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由被告二对以上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9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08号 被告张太雄,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镇茶卓村民委员会大地9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5090645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太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壶镇营业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张太雄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代为理赔款16875元【(31750-2000)*50%+2000】;2、由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琼: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华云与被告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云偿还借款本金271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71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被告赵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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