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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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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天宝
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12日下午以视频方式出席在云南昆明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习近平指出,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为未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定目标、明确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体现。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厚植于法治土壤,充分发挥法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保障作用。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创新性地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结合,推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和修复,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成效显著。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被纳入各地区、各领域中长期规划编制和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之中。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方面,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20余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全面覆盖了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安全等领域;还出台了专门性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综合性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发挥了先行先试作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方面,形成环保督察、执法检查的严格落实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方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制度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保护优先、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理念得以树立。同时,不断加强技术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逐步迈向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的多元共治格局。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面对未来,要不断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向纵深推进,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防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促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内部,考虑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统领,构建涵盖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等级周延的立法体系。要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内部法律体系与外部法律体系良好衔接,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一体化、系统化推进,将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融入环境法律体系,实现污染防治法、资源利用法、生态保护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有机统一。 此外,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要协同发力,强化政府加强引导、企业积极行动、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行动体系,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努力推进形成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以国际法为基础,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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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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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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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天宝
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12日下午以视频方式出席在云南昆明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习近平指出,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为未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定目标、明确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体现。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厚植于法治土壤,充分发挥法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保障作用。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创新性地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结合,推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和修复,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成效显著。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被纳入各地区、各领域中长期规划编制和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之中。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方面,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20余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全面覆盖了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安全等领域;还出台了专门性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综合性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发挥了先行先试作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方面,形成环保督察、执法检查的严格落实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方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制度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保护优先、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理念得以树立。同时,不断加强技术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逐步迈向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的多元共治格局。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面对未来,要不断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向纵深推进,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防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促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内部,考虑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统领,构建涵盖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等级周延的立法体系。要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内部法律体系与外部法律体系良好衔接,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一体化、系统化推进,将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融入环境法律体系,实现污染防治法、资源利用法、生态保护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有机统一。 此外,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要协同发力,强化政府加强引导、企业积极行动、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行动体系,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努力推进形成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以国际法为基础,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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