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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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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发布5件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涉及追讨欠薪、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生活密切关联的民生领域,体现了行刑衔接、双向衔接带来的双赢多赢共赢。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底,戚某先后招聘陈某等39名工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地从事木工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戚某拖欠工人工资200余万元。 接到多名工人投诉后,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戚某发送限期改正指令书,戚某拒绝签收和支付。2019年1月,赤坎区检察院主动走访社保局时发现线索,核实后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社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后,赤坎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戚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戚某支付了大部分欠薪,与39名被害人达成和解。赤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戚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履职情况】赤坎区检察院发现线索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介入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指派检察官从批准逮捕后即开展释法说理,向戚某及其家属阐释法律规定,帮助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告知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可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耐心说服、稳定被害人情绪,在起诉前督促戚某支付工资178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风险。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和解,为困难人群提供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参与社会治理,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信息共享扩大履职效果 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肖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冷冻厂房内,将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分销。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消费者食用。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线索后向检察机关咨询。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对肖某、刘某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2月,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并处9万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某等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履职情况】相城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就线索研判、案件定性等提供协助。收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邀请后,相城区检察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家组,多次与执法人员共同研判线索,经对照“两高”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认定该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相城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取证。针对本案,相城区检察院组成由检察长和刑检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由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大闸蟹养殖户等60余人观摩庭审。庭上检察官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现场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寓监督于支持,充分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推动民生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履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专业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2011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许可证,也无专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某河道内盗采砂石,涉案砂石料价格127万余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2019年5月,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与区水务局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中发现案件线索。之后,区水务部门开展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提供咨询。密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密云水库管理处和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密云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密云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在解答盗采行为执法权相关问题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密云区检察院指定由该院生态环境资源办案组承办此案,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人证言20余份,夯实了案件证据,上述证据均得到法庭采信。此后,密云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向区水务局等单位提出完善审批程序方面建章立制的建议。 【典型意义】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部门通过建立联系机制,并注意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督促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充分体现了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点,同时依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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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双向衔接带来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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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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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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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发布5件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涉及追讨欠薪、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生活密切关联的民生领域,体现了行刑衔接、双向衔接带来的双赢多赢共赢。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底,戚某先后招聘陈某等39名工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地从事木工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戚某拖欠工人工资200余万元。 接到多名工人投诉后,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戚某发送限期改正指令书,戚某拒绝签收和支付。2019年1月,赤坎区检察院主动走访社保局时发现线索,核实后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社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后,赤坎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戚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戚某支付了大部分欠薪,与39名被害人达成和解。赤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戚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履职情况】赤坎区检察院发现线索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介入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指派检察官从批准逮捕后即开展释法说理,向戚某及其家属阐释法律规定,帮助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告知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可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耐心说服、稳定被害人情绪,在起诉前督促戚某支付工资178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风险。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和解,为困难人群提供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参与社会治理,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信息共享扩大履职效果 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肖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冷冻厂房内,将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分销。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消费者食用。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线索后向检察机关咨询。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对肖某、刘某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2月,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并处9万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某等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履职情况】相城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就线索研判、案件定性等提供协助。收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邀请后,相城区检察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家组,多次与执法人员共同研判线索,经对照“两高”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认定该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相城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取证。针对本案,相城区检察院组成由检察长和刑检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由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大闸蟹养殖户等60余人观摩庭审。庭上检察官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现场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寓监督于支持,充分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推动民生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履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专业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2011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许可证,也无专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某河道内盗采砂石,涉案砂石料价格127万余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2019年5月,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与区水务局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中发现案件线索。之后,区水务部门开展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提供咨询。密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密云水库管理处和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密云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密云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在解答盗采行为执法权相关问题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密云区检察院指定由该院生态环境资源办案组承办此案,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人证言20余份,夯实了案件证据,上述证据均得到法庭采信。此后,密云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向区水务局等单位提出完善审批程序方面建章立制的建议。 【典型意义】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部门通过建立联系机制,并注意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督促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充分体现了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点,同时依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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