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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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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312民初11030号 徐成海:本院受理原告谢福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2民初1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朱爱萍、覃俊宁:本院受理竹学立与冯金凤、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0529民再2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本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郑芝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刘宏奎、陈寒: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之凡商贸有限公司诉刘宏奎、陈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骋: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诉被告武子桐、第三人张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骋:本院受理原告陈鑫铭诉被告武子桐、第三人张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14号 梁飞(住四川省长宁县花滩镇三八村4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12024872)、汪志峰(住江西省浮梁县西湖乡桃墅村桃墅三组17负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40418051X):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飞、汪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梁飞、汪志峰归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01596.64元;二、由被告梁飞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9306.3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以168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以1306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以130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13066.83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13069.6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以13064.1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10096.8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梁飞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一、二、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V0U38车辆(车架号为LBEMDAFB0HZ113276)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如梁飞、汪志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公告费1640元,合计4192元,由梁飞、汪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17号 汪志峰(住江西省浮梁县西湖乡桃墅村桃墅三组17负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40418051X)、黄明学(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新民镇榔树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1106801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峰、黄明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志峰、黄明学归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66075.34元;二、由被告汪志峰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2842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28445.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602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以22076.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22032.52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2204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以16011.5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21015.89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汪志峰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一、二、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志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V1P63车辆(车架号为 LVRHDCAC2HN234290)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如汪志峰、黄明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元,公告费1655元,合计5537元,由汪志峰、黄明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龙老最: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荣诉被告龙老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龙老最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14: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请尽快联系本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287号 河南博润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旭阳诉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龙国正: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8号 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330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颜鸿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校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1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肖福军:本院受理原告邹继航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常于龙: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廖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从勇、吴宗婵: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淑宇:本院受理原告徐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至2021年10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北、北下街西1号楼C单元13层1307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一次),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WmDlVt&user_id=1991614219,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孙焕姣(居民身份证号372523197106308724):你尚未履行本我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大卫医罚[2020]196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兴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80号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0283538)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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