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解读
|
|
□ 黄志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再在普通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普通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时,笔者建议其中的首封普通债权人(首先申请并获法院准许对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按债权比例分配,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多分。 基于债权平等理论,首封普通债权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原则上按比例分配。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债权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债务人总财产是全体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提供给债权人平均受偿,不因查封措施实施先后给予区别对待。 但是,符合条件的首封普通债权人适当多分能更好地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了便于法院处置财产,首封普通债权人往往要提供财产线索,甚至通过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才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中甚至还要垫付评估费、为被执行人提供腾退场所,花费较多的精力和金钱,面临诸多风险。如一概不能多分,必定影响其申请查封、处置的积极性。债权人都怠于申请查封、处置,指望坐享其成,必定影响所有可能参与分配的债权的实现。为了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应当适当体现付出与回报德正比例关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首封债权人适当多分。 适当多分是按比例分配原则的例外,例外不能代替原则,应从严把握可适当多分的条件和幅度。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等条件的,首封普通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执行财产是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才得以查控,或者系在其提起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基础上才得以查控;首封普通债权申请人积极配合财产处置,有自愿垫付处置中的评估费用等行为;首封普通债权人坚持要求多分。 同时,多分的份额要适当,过高过于偏离债权平等理论;过低难以发挥适当多分制度的功能。建议在考虑首封财产变现后可用于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各普通债权的比例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多分的上下线,如可规定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5%至20%或明确作出界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量化各项可多分的条件的权重,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可多分的具体数额,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
首封普通债权人符合条件可适当多分
|
|
|
|
( 2021-09-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
□ 黄志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再在普通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普通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时,笔者建议其中的首封普通债权人(首先申请并获法院准许对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按债权比例分配,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多分。 基于债权平等理论,首封普通债权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原则上按比例分配。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债权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债务人总财产是全体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提供给债权人平均受偿,不因查封措施实施先后给予区别对待。 但是,符合条件的首封普通债权人适当多分能更好地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了便于法院处置财产,首封普通债权人往往要提供财产线索,甚至通过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才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中甚至还要垫付评估费、为被执行人提供腾退场所,花费较多的精力和金钱,面临诸多风险。如一概不能多分,必定影响其申请查封、处置的积极性。债权人都怠于申请查封、处置,指望坐享其成,必定影响所有可能参与分配的债权的实现。为了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应当适当体现付出与回报德正比例关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首封债权人适当多分。 适当多分是按比例分配原则的例外,例外不能代替原则,应从严把握可适当多分的条件和幅度。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等条件的,首封普通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执行财产是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才得以查控,或者系在其提起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基础上才得以查控;首封普通债权申请人积极配合财产处置,有自愿垫付处置中的评估费用等行为;首封普通债权人坚持要求多分。 同时,多分的份额要适当,过高过于偏离债权平等理论;过低难以发挥适当多分制度的功能。建议在考虑首封财产变现后可用于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各普通债权的比例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多分的上下线,如可规定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5%至20%或明确作出界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量化各项可多分的条件的权重,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可多分的具体数额,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