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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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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自7月24日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上牌管理,车主可在线申领电子通行凭证,凭证有效期内可合法上路,过渡期至2022年1月1日。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当天,全省各地将同步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条例》共5章56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通行、停放等关键环节作出重大制度设计,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落实便民服务,严格监管防控,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立法回应关切关注民生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海南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承载着众多普通市民的出行。目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00万辆。 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全省电动自行车的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也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点难点民生问题。 当前,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海南省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 “为解决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聚焦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自贸港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海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穆克瑞说。 实行全链条安全监管模式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条例》建立了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 在生产销售环节,立法严把“源头关”。《条例》提出,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并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明确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打造协同共治监管体系 在严格监管防控的同时,《条例》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明确要求落实便民服务,加强配套建设,保障群众通行权利,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穆克瑞说。 不仅如此,《条例》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等应当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规定政府应积极推动建设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同步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过渡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公布。”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谢智强说,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要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车辆要按照摩托车进行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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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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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协同共治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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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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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自7月24日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上牌管理,车主可在线申领电子通行凭证,凭证有效期内可合法上路,过渡期至2022年1月1日。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当天,全省各地将同步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条例》共5章56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通行、停放等关键环节作出重大制度设计,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落实便民服务,严格监管防控,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立法回应关切关注民生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海南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承载着众多普通市民的出行。目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00万辆。 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全省电动自行车的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也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点难点民生问题。 当前,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海南省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 “为解决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聚焦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自贸港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海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穆克瑞说。 实行全链条安全监管模式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条例》建立了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 在生产销售环节,立法严把“源头关”。《条例》提出,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并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明确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打造协同共治监管体系 在严格监管防控的同时,《条例》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明确要求落实便民服务,加强配套建设,保障群众通行权利,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穆克瑞说。 不仅如此,《条例》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等应当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规定政府应积极推动建设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同步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过渡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公布。”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谢智强说,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要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车辆要按照摩托车进行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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