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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逮捕绝不能一捕了之

( 2021-09-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9月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东营召开“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工作”现场推进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以及最高检调研组一行与会并调研。
  自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改革开放40年来,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社会时代背景与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数据显示,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占比相比20年前大幅下降,杀人、抢劫、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已得到有效控制,轻罪案件快速攀升,三年以下轻刑案件占比接近80%,加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已超80%等因素,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大大降低。
  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20年的50.12%,特别是去年最高检推动这项工作后,2020年的审前羁押率比2019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下降明显。不仅如此,随着实时定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社会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好的犯罪嫌疑人,如今在不羁押状态下也能进行有效监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更好用、更管用了。
  但实际情况是,总体羁押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刑事案件尤其是轻罪案件中羁押候审仍是普遍现象,不适应时代发展、社会需要,更不符合强制措施的制度定位。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对我国刑事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陈国庆指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是以检察履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必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更高要求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国家法治发展、优化强制措施体系,实现更高水平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的关键环节。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正确把握逮捕条件,科学评价逮捕质量,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陈国庆表示,以往人民群众只关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罪即捕”被视为理所应当,而现在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羁押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愈加关注。“一捕了之”,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群众也不满意、不答应。
  陈国庆强调,要切实把人权保障和少捕慎押的理念落到实处,将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落到实处,坚决摒弃“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传统办案观念,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押的不押,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在实践中,既要注意避免对某一条件把关不严,特别是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忽视审查等问题,又要防止不当掺入、增加其他非法定的考量因素,造成逮捕措施滥用。
  比如,在交通肇事、轻伤害、诈骗、盗窃等案件中,有的办案单位将是否赔偿、和解作为逮捕的关键考量因素,凡是没有赔偿被害人就作出逮捕决定,这实际上背离了逮捕制度的设置初衷,也是对自身履职的不负责任。
  与会人员认为,在实践中,逮捕绝不能一捕了之,羁押状态并非一成不变。要积极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体化机制,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统筹好依职权与依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了解,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刑事执行人权保障中心”,依托刑事智能监督平台整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功能,通过对非羁押人员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消除对抗情绪,推进认罪认罚服判,通过构建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治温度”。
  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文娟,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段连才,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东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成秋林,东营市检察院检察长丁西超等参与相关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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