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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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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军(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89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金国富借款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2619号 邱奇华(身份证号码:360731199111129217):本院受理原告马爱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甘0602民初4642号 武威钟式兄弟装饰有限公司、钟洪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威与被告武威钟式兄弟装饰有限公司、钟洪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02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武威钟氏兄弟装饰有限公司、钟洪彬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刘威劳务工资33535元。案件受理费640元,由武威钟氏兄弟装饰有限公司、钟洪彬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85号 唐太银:本院受理原告谢大明与被告唐太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太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大明支付水电气费126.7元、财产损失800元、租金17 240元租金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 24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谢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45元,由被告唐太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阎高武:我院受理的原告彭梦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34号 徐世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湖桃中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612283514);左桂英(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上梅乡金竹村上磨石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503283524):本院受理原告董永正与被告徐世懂、左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411号 肖世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坪上镇大地村民委员会肖家梁子2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809146513):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滨与被告肖世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肖世云支付原告郑海滨车辆租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肖世云支付原告郑海滨因本案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应支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肖世云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25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肖世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瑞豪木业经销处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州华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盖鸿宾:本院审理原告姜辣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韦岩平:本院受理原告潘永光、潘永奇诉被告韦岩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由韦岩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潘永光、潘永奇支付转让费200000元、利息6647元(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3月9日),共计206647元。2021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转让费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韦岩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江诉被告吴赢、韦岩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 263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由吴赢、韦岩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永江支付岩石场租用款42127元、逾期利息6438元,共计48565元;二、驳回李永江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高志永: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国诉你、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02号 朱志华(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朱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701213318):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娟与被告朱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9号 北京新光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光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贵府楼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李道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5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英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送达诉状副本、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42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炜炜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送达诉状副本、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2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国衡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送达诉状副本、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1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哲祚诉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送达诉状副本、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陈修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本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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