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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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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 荣 □ 本报见习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景晓晶
创业失败欠债75万元的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我国内地首位个人破产者。前不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梁文锦需在3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本金,同时豁免利息和滞纳金。 该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后,首例获得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也是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据悉,《条例》实施前,我国内地法律制度仅允许企业破产,个人欠债难还时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寻求债务豁免的余地,破产领域的法律也被称作“半部破产法”。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从立法伊始到首案落槌,深圳中院立足我国国情及现实需要,推动个人破产改革试点,重视规则研判、审慎推进个案、培树治理规则、着力健全配套,为全面深入实践个人破产制度夯实实践基础。 率先探索个破立法 同步推进配套设施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同年12月,深圳中院在多年调研的基础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启动立法筹备工作,委托深圳中院起草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2020年8月26日,历经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表决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基本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制度,免责考察,破产事务管理以及破产欺诈责任等重要内容;补足了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在遭遇债务危机时提供法治“安全网”,向社会公众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面制度导向。 为更好地发挥《条例》的先行示范作用,保障《条例》高效实施,深圳中院同步推进实施配套工作,以程序参与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程序参与方的在线交互、案件全流程的无纸化办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培训指导,支持该协会启动面向社会公众的个人破产案件免费咨询服务,为希望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提供专业支持。 此外,深圳中院还加强普法宣传和诉讼服务力度,印发便民问答指南、诉讼材料清单、信息化操作手册等,为个人寻求破产程序保护提供便利。 破产赖债不被允许 尽力偿债颇为关键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实施一个月后,深圳中院就收到了260宗个人破产申请。截至8月初,申请总数上升至640余件,其中34宗申请进入立案审查阶段,8宗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 这些申请者并非顺利通过。2021年5月14日,深圳中院针对一起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深圳中院在不予受理裁定书中认定,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不能互相对应,数额差别较大,且债务人还存在以个人名义举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针对新发生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行为等。 在该案中,深圳中院通过书面审查、法官面谈、听证调查等方式仔细审查了债务人申报的债务财产信息和婚姻家庭关系,对债务人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审查论证,防范不正当债务安排、利用程序逃债等行为,为识别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提供了有效经验。 梁文锦的破产申请因何获准?深圳中院破产法庭7月19日公布的裁定书,披露了梁文锦欠债及申请破产重整的过程。 前几年,梁文锦瞄准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创业不成又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负债75万元无力偿还。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6月22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两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7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裁定书,批准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计划。裁定书称,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梁文锦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 “在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中,梁文锦展现出强烈的偿债意愿和努力。创业失败后,他积极找工作谋生;申请破产前一家五口节衣缩食一直坚持还款,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准;本人及其家人都在破产程序中高度配合,充分、全面地履行了如实申报义务,申报的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债务与管理人最终的核查结果基本一致;重整计划获得家人支持,其配偶也拿出部分收入一并偿债。”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正因为如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理解债务人的还债努力,充分肯定他的诚意,最终高票表决通过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债务人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考量。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尽力偿债仍是对债务人关键性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让债务人放下包袱的同时,调动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企图通过破产“赖账”的行为既不被制度允许,也无法通过程序检验,无法获得破产救济。因此,深圳中院在审查个破申请以及推进案件办理时,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偿债情况的审查,以防范债务人“搭便车”的心理甚至破产欺诈。 面对难题勇于克服 蹄疾步稳不断突破 据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法院审查破产申请还存在一大难题——由于没有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缺乏财务管理能力,难以准确全面提供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债务材料。 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深圳中院采取了由法官“一对一”核实,辅导其整理申请、选择适宜程序的方式。“下一步还将积极探索、支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依照条例设计,承担个人破产的申请辅导职能。”上述负责人说。 在加快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协同的同时,深圳中院还将加强“深·破茧”平台与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互联对接,确保破产信息充分、及时地公开,让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着力提升破产审判的公信力。深化府院联动,推动破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融合和交互,在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的同时,推动其实现信用再生,促进债务人重视信用价值,推动金融机构等涉及信用评价机构完善信用评估机制。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与企业破产法的和解程序相比,《条例》专门规定的和解程序是一项重大创新,不仅规定了庭内和解制度,还预留了庭外和解与庭内确认的接口。“接下来,深圳中院将探索设置破产和解前置程序,完善与庭内和解、和解协议确认的衔接机制;引入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债务人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债务清理方式,也为法院审查判断提供有效依据。”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深圳中院还将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让债务人在阳光下破产。同时推动人大立法,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刑罚体系,增强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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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实施半年成效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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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破产不等于免债尽力偿债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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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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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 荣 □ 本报见习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景晓晶
创业失败欠债75万元的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我国内地首位个人破产者。前不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梁文锦需在3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本金,同时豁免利息和滞纳金。 该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后,首例获得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也是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据悉,《条例》实施前,我国内地法律制度仅允许企业破产,个人欠债难还时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寻求债务豁免的余地,破产领域的法律也被称作“半部破产法”。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从立法伊始到首案落槌,深圳中院立足我国国情及现实需要,推动个人破产改革试点,重视规则研判、审慎推进个案、培树治理规则、着力健全配套,为全面深入实践个人破产制度夯实实践基础。 率先探索个破立法 同步推进配套设施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同年12月,深圳中院在多年调研的基础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启动立法筹备工作,委托深圳中院起草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2020年8月26日,历经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表决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基本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制度,免责考察,破产事务管理以及破产欺诈责任等重要内容;补足了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在遭遇债务危机时提供法治“安全网”,向社会公众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面制度导向。 为更好地发挥《条例》的先行示范作用,保障《条例》高效实施,深圳中院同步推进实施配套工作,以程序参与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程序参与方的在线交互、案件全流程的无纸化办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培训指导,支持该协会启动面向社会公众的个人破产案件免费咨询服务,为希望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提供专业支持。 此外,深圳中院还加强普法宣传和诉讼服务力度,印发便民问答指南、诉讼材料清单、信息化操作手册等,为个人寻求破产程序保护提供便利。 破产赖债不被允许 尽力偿债颇为关键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实施一个月后,深圳中院就收到了260宗个人破产申请。截至8月初,申请总数上升至640余件,其中34宗申请进入立案审查阶段,8宗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 这些申请者并非顺利通过。2021年5月14日,深圳中院针对一起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深圳中院在不予受理裁定书中认定,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不能互相对应,数额差别较大,且债务人还存在以个人名义举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针对新发生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行为等。 在该案中,深圳中院通过书面审查、法官面谈、听证调查等方式仔细审查了债务人申报的债务财产信息和婚姻家庭关系,对债务人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审查论证,防范不正当债务安排、利用程序逃债等行为,为识别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提供了有效经验。 梁文锦的破产申请因何获准?深圳中院破产法庭7月19日公布的裁定书,披露了梁文锦欠债及申请破产重整的过程。 前几年,梁文锦瞄准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创业不成又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负债75万元无力偿还。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6月22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两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7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裁定书,批准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计划。裁定书称,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梁文锦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 “在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中,梁文锦展现出强烈的偿债意愿和努力。创业失败后,他积极找工作谋生;申请破产前一家五口节衣缩食一直坚持还款,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准;本人及其家人都在破产程序中高度配合,充分、全面地履行了如实申报义务,申报的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债务与管理人最终的核查结果基本一致;重整计划获得家人支持,其配偶也拿出部分收入一并偿债。”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正因为如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理解债务人的还债努力,充分肯定他的诚意,最终高票表决通过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债务人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考量。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尽力偿债仍是对债务人关键性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让债务人放下包袱的同时,调动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企图通过破产“赖账”的行为既不被制度允许,也无法通过程序检验,无法获得破产救济。因此,深圳中院在审查个破申请以及推进案件办理时,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偿债情况的审查,以防范债务人“搭便车”的心理甚至破产欺诈。 面对难题勇于克服 蹄疾步稳不断突破 据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法院审查破产申请还存在一大难题——由于没有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缺乏财务管理能力,难以准确全面提供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债务材料。 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深圳中院采取了由法官“一对一”核实,辅导其整理申请、选择适宜程序的方式。“下一步还将积极探索、支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依照条例设计,承担个人破产的申请辅导职能。”上述负责人说。 在加快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协同的同时,深圳中院还将加强“深·破茧”平台与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互联对接,确保破产信息充分、及时地公开,让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着力提升破产审判的公信力。深化府院联动,推动破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融合和交互,在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的同时,推动其实现信用再生,促进债务人重视信用价值,推动金融机构等涉及信用评价机构完善信用评估机制。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与企业破产法的和解程序相比,《条例》专门规定的和解程序是一项重大创新,不仅规定了庭内和解制度,还预留了庭外和解与庭内确认的接口。“接下来,深圳中院将探索设置破产和解前置程序,完善与庭内和解、和解协议确认的衔接机制;引入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债务人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债务清理方式,也为法院审查判断提供有效依据。”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深圳中院还将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让债务人在阳光下破产。同时推动人大立法,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刑罚体系,增强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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