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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培宝:本院受理原告和硕县世荣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陈晓唯、方强、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麦李健诉被告陈晓唯、方强、榕江县新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686号 谢生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生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 675.5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谢生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敏诉你、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60号 吴根兴(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新盛花园44幢203室,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02160015):本院受理原告吕小彪与被告吴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吴根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09:2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孙一超: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姚海洲:本院受理原告丁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54号 河南笨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妍诉你公司与贺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黄月香:本院受理原告莫炎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阮氏清凤(NGUYEN THI THANH PHUONG):本院受理原告李加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1523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86号 鑫辉薄板有限公司、阿拉腾朝格图、俞香芬: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阿拉腾朝格图、俞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 44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7年3月15日前的利息为884 379.64元,自2017年3月16日始,以借款本金4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89%为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止;从2018年11月23日始,以借款本金4 49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89%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止;自2019年5月20日始,以借款本金4 440 000为基数,按年利率8.589%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450 000元。三、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律师服务费2 000元。四、若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遂开工商抵(2015)第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就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 000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折价或拍卖、变卖遂开工商抵(2015)第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确定的债务,被告阿拉腾朝格图、俞香芬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阿拉腾朝格图、俞香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6 470元,公告费1 500元,合计67 970元,由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 880元,由被告鑫辉薄板有限公司、阿拉腾朝格图、俞香芬负担63 0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141号 吴航:本院受理原告陆小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陈彦泽、曲园晶: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季学清:本院受理原告吴定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骆风阳:本院受理原告晋艳敏诉骆风阳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德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马德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静海镇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志:本院受理原告张宽庆与被告王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皖032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宽庆工资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合计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立志负担302元,由原告张宽庆负担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宋丞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破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查明,大地公司截止2017年6月2日,经管理人确认的负债总额为:23,299,133.56元,公司资产负债率887.34%,本院认为,大地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7年6月9日裁定宣告大地公司破产。现因大地公司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管理人于2021年6月28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终结大地公司破产程序。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926号 钱火根、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市裕康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小伟:原告李丰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326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712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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