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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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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各领域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形成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局面。伴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转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聚力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以使该条例所确立的相关制度机制真正转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我看来,在今后相当长时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码应当做到以下四点: 其一,不越位,即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这一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即通常所说的“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这里所揭示的精髓在于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尊重企业经营规律。违背客观规律,试图把市场管起来、把市场主体管起来的做法,最终都逃不脱失败的命运。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持续倡导放管服改革,精简政府职能,权力重心下移,大量经济事务应该直接由市场配置来选择,能够交给中介机构的交给中介机构。这些都体现了新发展理念,体现了管而不死、治而不乱的原则,反映了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必将有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其二,不缺位,即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正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也就是说,尊重市场,尊重市场主体,同时又要看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面对新冠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事件,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更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其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必须各就其位,互相配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首先要研究弄清政府、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各是什么性质、各有什么功能,各管什么事情。政府要培育代表企业利益的中介组织,充分用好行政指导,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把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市场主体,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一般来说,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自然也就实现了不错位。但是,实践中往往难免有划界不清的领域和事项,除了扎实推进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制度完善之外,还需要特别强调政府机关应当坚持补充性的原则、积极能动行政的原则,以便在其他主体缺位、越位或者出现其他“市场失灵”现象之际,能够维护营商环境下的公平与秩序。而这些举措都应当获得相应的法治保障。 其四,不扰民,即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那么,其办事手续就越简便、越透明越好。这里同样有必要特别强调尊重客观规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换言之,那些需要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也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应当过于消极对待,过分追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让政府机关过苦日子,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方面机关运行保障必须切实跟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于某些事情的危害性、紧急性或急迫性,决定了有时候公务员不得不加班加点、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甚至要求其他组织和社会民众给予协助,包括禁止进出、停止通行、关闭店铺、暂停营业等。这种情形下,对公务员的特别奉献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并依法支付相应酬劳;对其他组织和社会民众的协力亦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若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构成所谓“扰民”,则不具有可非难性,应当努力从立法上完成相应授权和免责程序,以确保政府及时、有效履行职责。政府应当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利用契约在整合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改变那种重制裁轻保护、重行政命令轻契约整合的现象。 在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聚力完善国内大循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坚持不懈努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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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坚持四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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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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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各领域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形成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局面。伴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转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聚力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以使该条例所确立的相关制度机制真正转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我看来,在今后相当长时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码应当做到以下四点: 其一,不越位,即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这一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即通常所说的“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这里所揭示的精髓在于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尊重企业经营规律。违背客观规律,试图把市场管起来、把市场主体管起来的做法,最终都逃不脱失败的命运。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持续倡导放管服改革,精简政府职能,权力重心下移,大量经济事务应该直接由市场配置来选择,能够交给中介机构的交给中介机构。这些都体现了新发展理念,体现了管而不死、治而不乱的原则,反映了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必将有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其二,不缺位,即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正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也就是说,尊重市场,尊重市场主体,同时又要看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面对新冠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事件,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更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其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必须各就其位,互相配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首先要研究弄清政府、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各是什么性质、各有什么功能,各管什么事情。政府要培育代表企业利益的中介组织,充分用好行政指导,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把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市场主体,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一般来说,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自然也就实现了不错位。但是,实践中往往难免有划界不清的领域和事项,除了扎实推进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制度完善之外,还需要特别强调政府机关应当坚持补充性的原则、积极能动行政的原则,以便在其他主体缺位、越位或者出现其他“市场失灵”现象之际,能够维护营商环境下的公平与秩序。而这些举措都应当获得相应的法治保障。 其四,不扰民,即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那么,其办事手续就越简便、越透明越好。这里同样有必要特别强调尊重客观规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换言之,那些需要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也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应当过于消极对待,过分追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让政府机关过苦日子,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方面机关运行保障必须切实跟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于某些事情的危害性、紧急性或急迫性,决定了有时候公务员不得不加班加点、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甚至要求其他组织和社会民众给予协助,包括禁止进出、停止通行、关闭店铺、暂停营业等。这种情形下,对公务员的特别奉献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并依法支付相应酬劳;对其他组织和社会民众的协力亦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若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构成所谓“扰民”,则不具有可非难性,应当努力从立法上完成相应授权和免责程序,以确保政府及时、有效履行职责。政府应当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利用契约在整合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改变那种重制裁轻保护、重行政命令轻契约整合的现象。 在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聚力完善国内大循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坚持不懈努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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