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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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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王宇: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胡冬: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胡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0 141.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2元,由被告胡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热乐:本院受理原告艾春明诉被告刘热乐、周宜林、榕江县诚安水艺足浴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热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928号 刘宏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胡春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冯长松:本院受理原告鲁玉强诉冯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35号 石登祥、石文光(住贵州省从江县庆云镇德盘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307256014、5226331969090226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登祥、石文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登祥、石文光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3819.3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其中2310.12元自2020年1月8日起,1271.69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2516.53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2449.14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2450.67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1343.9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11477.29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石登祥、石文光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上述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登祥、石文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琪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继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庆龙洋:本院受理原告孙毅诉庆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784号 刘海生:本院受理原告林廷红与被告刘海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278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08号 刘合良、廖秀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合良、廖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 207.56元及违约金1 382.18元,合计5 589.7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30号 韩仲超、卢仁勤: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仲超、卢仁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9 350.22元及违约金3071.55元,合计12 421.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395号 邓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7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2.7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50号 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人民币58 684.5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被告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64号 蒋雪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AA字0894号);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06164.29元及截止至2021年3月30日欠付的利息2481.7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共计108646.05元,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3.判决原告享有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北路1365号北滨郡府5栋4层407号房屋【预告登记证号:X遂房预国开区字第075086号】折价或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徐州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史海波与你公司及被告王育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贾立冰:本院受理司玉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冀0408民初3903号 杜建敏、乔贵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南宁市电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39501R)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组长:黄大忠,清算组副组长:崔凌、韦勇,清算组成员:潘声海、陈凤生、韦仁、吴海凡、邹广南、曾垂友、江国庆、朱丽丽、黄晓俊、郑桂忠、梁南、党榕、刘春娇、吉海玲,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清算组联系人:党榕 联系电话:13978881146 联系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东一里2号 南宁市电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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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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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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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王宇: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胡冬: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胡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0 141.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2元,由被告胡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热乐:本院受理原告艾春明诉被告刘热乐、周宜林、榕江县诚安水艺足浴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热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928号 刘宏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胡春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冯长松:本院受理原告鲁玉强诉冯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35号 石登祥、石文光(住贵州省从江县庆云镇德盘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307256014、5226331969090226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登祥、石文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登祥、石文光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3819.3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其中2310.12元自2020年1月8日起,1271.69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2516.53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2449.14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2450.67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1343.9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11477.29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石登祥、石文光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上述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登祥、石文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琪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继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庆龙洋:本院受理原告孙毅诉庆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784号 刘海生:本院受理原告林廷红与被告刘海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278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08号 刘合良、廖秀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合良、廖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 207.56元及违约金1 382.18元,合计5 589.7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430号 韩仲超、卢仁勤: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仲超、卢仁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9 350.22元及违约金3071.55元,合计12 421.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395号 邓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7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2.7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50号 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遂宁市安居区蝶彩青苹果家具店、夏勇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人民币58 684.5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被告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64号 蒋雪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AA字0894号);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06164.29元及截止至2021年3月30日欠付的利息2481.7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共计108646.05元,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3.判决原告享有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北路1365号北滨郡府5栋4层407号房屋【预告登记证号:X遂房预国开区字第075086号】折价或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徐州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史海波与你公司及被告王育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贾立冰:本院受理司玉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冀0408民初3903号 杜建敏、乔贵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南宁市电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39501R)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组长:黄大忠,清算组副组长:崔凌、韦勇,清算组成员:潘声海、陈凤生、韦仁、吴海凡、邹广南、曾垂友、江国庆、朱丽丽、黄晓俊、郑桂忠、梁南、党榕、刘春娇、吉海玲,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清算组联系人:党榕 联系电话:13978881146 联系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东一里2号 南宁市电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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