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
|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钟法
投资“私募基金”掌握财富密码、入股“养老项目”赚取高额回报、“爱心助农”利人利己、“民间标会”按月付息、“投资租赁房产”稳赚不赔……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全国部分地区频发、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呈现出非法集资专业化和泛理财化样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浙江宁波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受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也比较突出,防范处置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年来宁波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宁波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宁波法院共审结一审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357件,涉及被告人78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含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53人;涉及集资参与人约19.6万人,涉案金额745.37亿元。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套路层出不穷,但被告人大多采用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手法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在慈溪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以销售“瑞奇财富系列”基金为由,许诺固定年利率高达18%至36%,向187人募集资金1.6亿余元。在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销售“红小宝”“红大宝”等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5700余万元。此外,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从宁波法院审判实践来看,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人数多、金额高,有的案件集资参与人数多达上万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二是涉案行业日益广泛,由线下向线上发展;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往往打着高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旗号,比如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四是犯罪公司化、专业化,很多成立了公司、分公司,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五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因涉案人数多、时间长、地域广,公安调查取证,法院审查、判断证据都较为困难;六是集资参与人获偿比率低,非法集资多因资金链断裂才案发,大部分资金已被挥霍或挪作他用,难以及时、全面追赃挽损。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宁波法院注重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并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确保案件质效。审判中,切实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采用以追究领导层和管理层责任为主、追究实施层责任为辅的办案模式,对在平台运作中具有资金实际支配权的人依法严惩,对于普通业务员依法从宽。 在宁波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等人搭建“六顺财富”网络平台,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向近2000人募集资金约5.61亿元。宁波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及以下(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在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P2P案件中,被告人邹某等人上线运营“博安杰”互联网借贷平台,以“借新还旧”的模式维持运转,非法集资近两亿元,造成损失近5000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1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两名从犯有期徒刑2年和3年,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宁波法院坚持“应追尽追”工作原则,将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通过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鼓励被告人退赔或被告人家属代为退款,引导集资参与人提供财产线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
|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群众“钱袋子”
|
宁波中院公布三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审判情况
|
|
|
( 2021-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钟法
投资“私募基金”掌握财富密码、入股“养老项目”赚取高额回报、“爱心助农”利人利己、“民间标会”按月付息、“投资租赁房产”稳赚不赔……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全国部分地区频发、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呈现出非法集资专业化和泛理财化样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浙江宁波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受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也比较突出,防范处置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年来宁波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宁波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宁波法院共审结一审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357件,涉及被告人78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含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53人;涉及集资参与人约19.6万人,涉案金额745.37亿元。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套路层出不穷,但被告人大多采用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手法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在慈溪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以销售“瑞奇财富系列”基金为由,许诺固定年利率高达18%至36%,向187人募集资金1.6亿余元。在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销售“红小宝”“红大宝”等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5700余万元。此外,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从宁波法院审判实践来看,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人数多、金额高,有的案件集资参与人数多达上万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二是涉案行业日益广泛,由线下向线上发展;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往往打着高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旗号,比如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四是犯罪公司化、专业化,很多成立了公司、分公司,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五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因涉案人数多、时间长、地域广,公安调查取证,法院审查、判断证据都较为困难;六是集资参与人获偿比率低,非法集资多因资金链断裂才案发,大部分资金已被挥霍或挪作他用,难以及时、全面追赃挽损。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宁波法院注重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并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确保案件质效。审判中,切实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采用以追究领导层和管理层责任为主、追究实施层责任为辅的办案模式,对在平台运作中具有资金实际支配权的人依法严惩,对于普通业务员依法从宽。 在宁波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等人搭建“六顺财富”网络平台,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向近2000人募集资金约5.61亿元。宁波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及以下(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在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P2P案件中,被告人邹某等人上线运营“博安杰”互联网借贷平台,以“借新还旧”的模式维持运转,非法集资近两亿元,造成损失近5000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1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两名从犯有期徒刑2年和3年,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宁波法院坚持“应追尽追”工作原则,将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通过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鼓励被告人退赔或被告人家属代为退款,引导集资参与人提供财产线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