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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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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申请人江苏辰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记载:票号3140005129592260、出票日期2021年2月3日、出票人东台市益泓荣运输中心、收款人东台市周明运输中心、付款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3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苏辰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4000512959226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辰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林冬梅与被告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冬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止1998年11月5日利息为89495.6元,以本金1000000元,自1998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被告江苏当代滩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兴:本院受理原告魏远洋与被告张兴、易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兴、易赵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远洋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魏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吕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朱荣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吕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荣福借款7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祥: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叶义进、王增云、林恺森、虞建平、常卫兰,林晓丽,叶礼国,第三人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叶义进、王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1.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2.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并支付诉讼代理费4000元;二、被告林恺森,虞建平对被告叶义进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恺森、虞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叶义进追偿。案件受理费4612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6082元,由被告叶义进,王增云,林恺森。虞建平共同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遍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韩琴、陈涛、荆州市众合机械设备有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391民初2082号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琴、陈涛、荆州市众合机械设备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雪峰:原告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唐富玉:原告镇江佳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富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肖卫斌:本院受理何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裁判。开庭时间: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节假日顺延)上午11:15,开庭地点: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亚: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宗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支付拖欠的货款60217元,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国会:本院受理原告徐景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王爱君:本院受理原告杨凤云诉你与王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尚建兰:本院受理原告袁庆祥诉你与李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刘拥辉:本院受理原告李淑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公章变更声明
  因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磨损无法使用,原有的行政公章(编码:4105000100233)、财务专用章(编码:4105000100232)一律作废,不再使用。任何使用伪造印章或上述作废印章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特此声明。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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