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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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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乡追梦,更要用法律保护好自己

( 2021-08-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尹黎卉

  近日,电视剧《我在他乡挺好的》引发热议,剧中乔夕辰、胡晶晶、纪南嘉、许言4位异乡生活的女孩经历着各自闯荡的冷暖以及同行路上的悲欢,拉开了现代职场青年的白描画卷,展现了大都会中异乡青年的真实写照,每个人物都被赋予了社会话题性和当下感,被网友盛赞为“北漂纪录片”。
  剧中展示了许多年轻人现实生活中真实讨论和思考的问题,比如职场新人敢不敢停下来?一个人租房应该注意什么?如何平衡生活与工作的关系?让我们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问题,以期让在大城市“追梦”的你过得更好。
  场景一:乔夕辰应中介要求提前支付了半年房租,但不幸遭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携款跑路。房东没收到租金,让人搬空了乔夕辰的家具,欲收回房屋。面对这种情形,乔夕辰如何依法维权?
  如果仅是工作人员携款跑路而中介公司还在,乔夕辰可以依据民法典请求中介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出现“黑中介”携款跑路,遭遇诈骗的情形,乔夕辰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可以根据住建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在此过程中,建议租客与房东理性协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场景二:纪南嘉租住的房屋洗手间漏水,因为想长期租住,在与房东协商一致后,纪南嘉欲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出租屋内的设施如果被损坏,谁负有维修义务?租客有权利对房屋进行装修吗?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明确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租客是有权利要求房东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的。但民法典也同时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对承租人的改造装修行为进行了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客想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需要事先经过房东的同意,若擅自在租赁房屋上进行的装饰装修,构成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侵害,出租人有权基于房屋所有人主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场景三:易安公司市场部来了新总监,上任第一天就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一时间公司里人心惶惶,草木皆兵。那么,公司实行“末位淘汰”,“末位”员工可以直接被辞退吗?将业绩不佳的员工直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吗?
  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末位淘汰”并不在其中。
  同时,要注意“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都胜任工作也依旧会有“末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直接辞退劳动者。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场景四:胡晶晶被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加班时长不够为由辞退,公司为了避免支付赔偿金,要求她主动离职。面对这种情况,胡晶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加班过少显然不包括在上述情形之中。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面对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要求,胡晶晶有权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胡晶晶确实打算离职,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发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场景五:心软的乔夕辰在自己负责的项目里收留了苏晴,避免了苏晴被公司裁员。然而,在项目的最终敲定阶段,客户转而与其他公司合作,苏晴构陷乔夕辰泄露了报价单。事后调查发,是苏晴丢失报价单导致了信息泄露,对手公司因此压低价格在合作中取胜。那么,将报价单泄露给对手公司,要承担什么后果?
  报价单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通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约定,如果乔夕辰或者苏晴存在泄露报价单的行为,就会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的,造成损失,还应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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