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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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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王江: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任广波:本院受理的怀来博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诉你、张家口康晟草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怀来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931号 兰保勤:本院受理原告王伟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92号 被告:云南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阿拉村寺门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合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合达铝业有限公司货款4043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袁浩:本院受理原告纪克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袁浩应偿还原告纪克彩借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袁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李宏杨:本院受理原告聂凤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李宏杨应偿还原告聂凤灯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李宏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376号 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袭军华、徐慧攀、徐玉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裘宇朝、倪苏钦、梅路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972元,公告费811元,由原告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雷: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张自力撒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自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852号 瞿鹏:本院受理原告兴仁市通达汽车租赁店与被告瞿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285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64号 王瑞生:本院受理原告胡不指与被告王瑞生、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胡不指向本院申请撒回对被告王瑞生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冀0107民初4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撒回对王瑞生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4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132号 遂宁市特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特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07号 被告,李菊,住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水落洞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10030828;被告,韦廷学,住贵州省惠水县岗度镇黄土村党桥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4070536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菊、韦廷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李菊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4634.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623.18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30日起,2543.64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3月11日起,3491.64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5月9日起,26976.32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7月10日起,均按2021年1月1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由被告李菊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韦廷学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公告费1922元,合计2694元,由被告李菊负担,由被告韦廷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842号 刘金开(住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号1号楼2单元603室,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6306220317):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刘金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刘金开支付原告李军货款10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金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04号 被告唐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兴盛街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51015559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台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唐强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二、由被告唐强返还原告永康市台康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1315元,合计3115元,由被告唐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兴红:本院受理范宜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44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王少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区支行与被告王少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静海镇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425号 山西九头凤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董先进、刘晋红: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达物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4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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