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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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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斗斗
“这些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大量增加,案件上浮问题非常突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基本都陷入到具体案件办理当中,对下监督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力度相对弱了,四级法院的功能区分得不清楚了。” 分组审议时,景汉朝委员的这番话,意在说明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必要性。 8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授权决定十分必要,有利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同时,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鲜铁可委员认为,合理确定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于建设审级制约监督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探索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四级法院的职权配置的制度。”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涉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重大调整,将导致省级行政区内各层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建议要完善相关的改革配套制度。”罗保铭委员说。 改革试点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罗保铭建议,建立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改革配套制度。“试点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权,将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将下沉到基层法院来审理,建议根据基层法院案件任务量的增长态势,制定配套制度,相应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实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基层法院的办案团队,确保改革期间案件审理工作能够依法公正稳妥进行。” 杜黎明委员也认为,要加快推进编制调整等配套工作。调整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后,绝大多数民商事一审案件将下沉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将上升,基层法院面临的人案矛盾可能更加突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基层法院人员编制调整、经费保障等配套措施的跟进,为改革试点提供有力保障。 “对四级法院承担审判职能进行合理配置,重心下沉,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陈国民委员认为,在审判任务调整的同时,要尽快跟进机构编制、物资保障、人力资源调整,并向基层倾斜。 李锐委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统筹规划、精密部署,不断破解试点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难题。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释疑解惑、纠正偏差、完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问题。同时,总结有益经验,为完善修订有关法律做好准备。 “改革试点对解决当前不同级法院职能定位不清晰、功能发挥不充分、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杜黎明建议,试点法院借助信息技术力量提升审判指导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加快全国统一的类案数据平台建设,加强案例大数据在类案检索、推送上的运用,提升审判指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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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或启动常委会委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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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套制度依法有序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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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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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斗斗
“这些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大量增加,案件上浮问题非常突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基本都陷入到具体案件办理当中,对下监督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力度相对弱了,四级法院的功能区分得不清楚了。” 分组审议时,景汉朝委员的这番话,意在说明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必要性。 8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授权决定十分必要,有利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同时,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鲜铁可委员认为,合理确定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于建设审级制约监督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探索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四级法院的职权配置的制度。”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涉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重大调整,将导致省级行政区内各层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建议要完善相关的改革配套制度。”罗保铭委员说。 改革试点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罗保铭建议,建立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改革配套制度。“试点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权,将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将下沉到基层法院来审理,建议根据基层法院案件任务量的增长态势,制定配套制度,相应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实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基层法院的办案团队,确保改革期间案件审理工作能够依法公正稳妥进行。” 杜黎明委员也认为,要加快推进编制调整等配套工作。调整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后,绝大多数民商事一审案件将下沉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将上升,基层法院面临的人案矛盾可能更加突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基层法院人员编制调整、经费保障等配套措施的跟进,为改革试点提供有力保障。 “对四级法院承担审判职能进行合理配置,重心下沉,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陈国民委员认为,在审判任务调整的同时,要尽快跟进机构编制、物资保障、人力资源调整,并向基层倾斜。 李锐委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统筹规划、精密部署,不断破解试点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难题。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释疑解惑、纠正偏差、完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问题。同时,总结有益经验,为完善修订有关法律做好准备。 “改革试点对解决当前不同级法院职能定位不清晰、功能发挥不充分、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杜黎明建议,试点法院借助信息技术力量提升审判指导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加快全国统一的类案数据平台建设,加强案例大数据在类案检索、推送上的运用,提升审判指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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