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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郑华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思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胡庭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72号 佘德隆、仝刚:本院受理原告周政治诉被告佘德隆、仝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鉴定报告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318号 王明、徐州市御风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闻思荣诉被告王明、徐州市御风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528号 秦行行(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舟镇新伍村红光组19-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0421743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秦行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459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10:2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527号 张金刚(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兴隆街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7604180010):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与被告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34号 张庆金(住山东省临沂市柳青街道后明坡村2000号2号楼4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0514343X):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与被告张庆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239号 焦成辉: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峰诉被告刘晓莉、焦成辉、宋子龙、宋子平、郭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289号、3290号 王安福: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孟琼诉被告王安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二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新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754号 唐秋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恒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秦德珍:本院受理原告白正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29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白正剑与被告秦德珍离婚。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光学:本院受理彭金奇与你及冉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明国:本院受理李明杭与你及李文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鄂0922民初1526号 刘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5号 盛细明(住江西省乐平市临港镇河湖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202154719):本院受理原告余华新与被告盛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盛细明归还原告余华新借款552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8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余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华新负担121元,被告盛细明负担60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金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何海明诉你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闫建军(反诉原告)、栾纪伟(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反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341号 邹辉彪: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662号 被告潘建,住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岩上村玉兔山组38-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5120621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潘建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9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赵颖文(身份证号231084196503280410):因你于2020年5月23日开始,在山东省荣成市文化路振华商厦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1日作出荣综执行处字〔2020〕第252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在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对此,你可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荣成市荷田东路158号)领取荣综执催字〔2021〕第1号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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