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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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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公益核心当好绿水青山守护人
苏州深入推进“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护卫秀美水乡

( 2021-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张安娜 史莹璁

  “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纵横交错的河道赋予了苏州古城的秀美风光,但“没人管”“多头管”“管不住”的监管困境日益凸显,水质污染、非法捕捞等问题正在不断侵蚀古城的水环境。
  2018年,国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改善河湖环境。号令一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响应河湖改革,出台《关于开展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河长制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河湖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行政检察保护体系,积极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意见》出台3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核心,筑牢“绿水青山”生态底色,努力打响江南文化最美名片。
当河长遇上检察长
  “一川烟草,满城风絮,梅子黄时雨。”烟雨江南的景色虽美,但汛期将至河道内各种隐患“暗流涌动”,时刻牵动着检察官的心。
  2020年汛期,在巡河过程中,太仓市河长办工作人员发现太仓内河水域留有一些木桩、地笼等障碍物,这些非法捕捞的“后遗症”严重影响行水泄洪,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随着洪水预警不断升级,太仓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河道内滥设网簖等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清理河道内阻水障碍物,在汛期前清除了这一隐患。
  案件虽然办理结束了,但是苏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曹燕飞深感守护河湖生态的“被动”,“不能总等问题严重了才有所行动,检察机关不仅是推进生态修复的‘补洞人’,更是预防生态损害的‘守护者’。”
  在苏州市检察院牵头部署下,全市两级检察院因地制宜探索延伸“河长制+检察长制”机制。目前,已有6家基层检察院建立“河长制+检察长制”协作模式。
  4月26日,太仓市检察院与太仓市河长办签发《关于建立“河长制+检察长制”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坚持监督与预防并重原则,畅通线索移送机制。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衔接机制暂行办法》,联合青浦、嘉善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太浦河水源地联合巡防,推动三地设立统一标准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工业园区检察院入驻“河长联盟”,建立“观察员+网格化”管理模式,定期指派检察人员驻点河长办,提前介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拓宽线索来源,合力守护河道“健康”。
水岸共治再现黄金水道
  “去年这里还是垃圾堆放区,河水因为蓝藻超标也泛着不正常的绿色,如今风平水阔,让人真正感受到运河古韵之美。”今年5月初,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如滨再次踏上大运河浒关段的河岸线,联合航道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开展水面巡查。与去年不同,今年的巡查结果让赵如滨的心里松快了许多。
  堤防破损、支河水面蓝藻泛滥、河道沿岸垃圾堆积、河道岸坡土地乱垦乱种……去年巡查时,走在岸边的赵如滨难以想象这里竟是曾被称为“黄金水道”的京杭大运河。
  随即,一场急速救援的行动就此展开。虎丘区检察院专门成立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现场勘查等方式,把脉大运河沿岸生态环境治理的“病灶”所在。
  “河岸垃圾堆放不仅增加河堤压力,还会给水体环境及航运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只有水岸共治才能构建更为健康的河道生态圈。”在一次“河长制+检察长制”圆桌会议上,虎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振打破传统“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的窠臼,率先提出水岸共治的新思路,“要水清,也要岸清”。
  之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运河综合环境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等方式,虎丘区检察院联合水务部门对大运河水道、河岸进行了一次“大扫除”。两个月内,运河沿岸存在的问题均得到改善。
  如今,在大运河苏州段沿岸上,从吴门望亭、浒墅关到平望,步步皆是景。2021年,苏州市检察机关提出要聚焦苏州“运河十景”生态环境、文化遗存等多个维度,在守护生态的同时,加强运河“活保护”,激活运河文化底蕴。根据“一河一策”的治理思路,每家基层检察院“认领”一景,多层次推进大运河苏州段保护,检察官们在运河沿岸留下坚实有力的足迹。
打造河湖生态修复样本
  “11月24日,机器进场,河道围堰修建开工。”“12月12日,对现场底泥抽滤后沉淀上清液和废水进行检测。”“12月23日,污染底泥清理工作结束,等待验收。”
  这是一份来自河长办的环境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昆山单巷港水域底泥从围堰开工到等待验收的修复全过程。修复耗时一个月,经过专家评审验收后,不仅原本黑臭的河道重归“本色”,连单巷港周边的水系生态都得到一定提升。
  在环境公益诉讼履职中,执行修复难一直是压在公益诉讼检察官心中的一座大山。
  河道污染扩散快、修复程序复杂,“抢时间”一直是河湖生态修复的关键词。在实践中,如果等到诉讼审理结束才执行修复,破坏生态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很可能无法弥补。
  为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河长制+检察长制”的沟通协作优势,建立了“调解协议+专家论证+官方见证”的诉中修复模式,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推进环境修复工程。
  修复资金给付时间、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水环境治理具体要求、履行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单巷港底泥修复的调解协议里几乎涵盖了修复方案、修复步骤、验收流程等全部内容。这种类似于说明书的方式,大大提升了生态修复的可操作性。
  “该模式不仅便于涉事单位对标整改,更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和水务部门对水环境治理的监管,真正实现多赢共赢。”说起诉中修复模式带来的良性互动,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赵庆的语气中带着欣喜。
  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宋青提出应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昆山市检察院采用的专家论证、督促赔偿、诉中调解、支持起诉模式,确实可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优势,为赔偿磋商筑牢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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