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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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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并未按照学者们的想象来发展,也不依学者个人的主观好恶和个人意志来推进。 在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学问传统的历史断裂。这种断裂的直接后果表现在: (1)所谓“维辛斯基法学”或“斗争法学”大行其道,一切根据阶级斗争理论解释复杂的法律现象,法理学的智慧之光被简单的斗争理论所取代和遮蔽,僵死的教条成为评价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2)法理学者的身份被制度区隔为“左”“右”两个阵营:两派的学者都在新政权的正统意识形态中寻求其攻击对手的政治资源和解释资源。故此,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注释政治会议、党报社论的精神及领导人的讲话成为法学理论工作之要务。而且,法学上的“禁区”层设密布,学者们几乎没有多少动用思想的动力和机遇。久而久之,其政治敏觉性超过了学术和思想的敏觉性,法学的思想创造能力则陷入委顿的境地。“思想的慵懒”现象流行于法学的各个领域。 (3)旧政权统治时代已经学有所成的法理学者被停止专业工作,其智识的活动无人接续。当时人们对苏联、东欧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还略知一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理学则几乎无人系统研究。法学理论限定在人为堆设的“孤岛”之内。所以,当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之时,我们的法学教育者、研究者和学习者其实都很清楚:我们实际上是在法学理论的不毛之地上艰难地行进,所面对的是周遭世界的“无知之幕”。 (4)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法律学问应有的真诚和良知遭受挫折。“斗争法学”强化了学者的“斗争”意识,而使学者多少丧失了对法理学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对学问之本真的虔诚。这种后果其实影响至远,后来法理学界内部的所谓“思想交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分辨真假学术、重新寻获学术良知和真诚的过程。至今,这样的交锋仍时起波澜,重建法理学传统过程还不得不时断时停,花费精力去应对学界内部一些非学术的纷争,以期形成较为理想的“言谈情境”和无扭曲的“交往共识”。 (文章摘自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一)》详见于《法治日报》2021年8月3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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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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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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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并未按照学者们的想象来发展,也不依学者个人的主观好恶和个人意志来推进。 在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学问传统的历史断裂。这种断裂的直接后果表现在: (1)所谓“维辛斯基法学”或“斗争法学”大行其道,一切根据阶级斗争理论解释复杂的法律现象,法理学的智慧之光被简单的斗争理论所取代和遮蔽,僵死的教条成为评价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2)法理学者的身份被制度区隔为“左”“右”两个阵营:两派的学者都在新政权的正统意识形态中寻求其攻击对手的政治资源和解释资源。故此,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注释政治会议、党报社论的精神及领导人的讲话成为法学理论工作之要务。而且,法学上的“禁区”层设密布,学者们几乎没有多少动用思想的动力和机遇。久而久之,其政治敏觉性超过了学术和思想的敏觉性,法学的思想创造能力则陷入委顿的境地。“思想的慵懒”现象流行于法学的各个领域。 (3)旧政权统治时代已经学有所成的法理学者被停止专业工作,其智识的活动无人接续。当时人们对苏联、东欧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还略知一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理学则几乎无人系统研究。法学理论限定在人为堆设的“孤岛”之内。所以,当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之时,我们的法学教育者、研究者和学习者其实都很清楚:我们实际上是在法学理论的不毛之地上艰难地行进,所面对的是周遭世界的“无知之幕”。 (4)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法律学问应有的真诚和良知遭受挫折。“斗争法学”强化了学者的“斗争”意识,而使学者多少丧失了对法理学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对学问之本真的虔诚。这种后果其实影响至远,后来法理学界内部的所谓“思想交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分辨真假学术、重新寻获学术良知和真诚的过程。至今,这样的交锋仍时起波澜,重建法理学传统过程还不得不时断时停,花费精力去应对学界内部一些非学术的纷争,以期形成较为理想的“言谈情境”和无扭曲的“交往共识”。 (文章摘自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一)》详见于《法治日报》2021年8月3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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