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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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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爱玲:本院受理原告石占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243号之二 杜燕杉: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诉被告杜燕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李凯、唐胜燕:本院受理绍兴素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李凯、姚士卫、唐胜燕、黄友君、季雷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02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薛延召:本院受理原告刘吉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63号 被告:广州大黄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北路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温志纯: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鼎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黄锋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广州大黄锋广告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20号 被告刘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塘山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70507345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众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伟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原告租用车辆租金共计5150元,并且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94号 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荆山夏村荆山夏9号第2层东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汪有粮;被告:汪有粮,住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江潭村桐子岭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94053013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共同归还原告1、借款本金59401.9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止,已支付268.37元,罚息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087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算至款清之日止);2、借款本金51879.94 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 0025%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7. 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 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良泽工贸有限公司、汪有粮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900元;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25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鹏:本院受理覃小玲与被告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851号 李应德:本院受理原告兴仁市通达汽车租赁店诉被告李应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田陆锋: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波、熊双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9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海波、熊双双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共87473元;诉讼费198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71号 廖春梅、景方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廖春梅、景方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培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世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554号 包善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冯万芹与你不当得利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13号 柏宏光、孙洪维: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柏宏光、孙洪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截止目前本息合计为120 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0.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截止目前违约金息合计为4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94号 何红:本院受理原告蒋代碧与被告何红、第三人罗锡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379号 胡国林(身份证号码:510812198404065018):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事信箱包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37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马忠青:本院受理原告马少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78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魏方林、侯荣涌、胡建顺、陈元来、凌峰辉、谢绢、黄林林、庹家林、王明建、邓贵荣、钮俊昌、廖俊、李乾、王先东: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方林【(2021)闽0206民初10001号】、被告侯荣涌【(2021)闽0206民初10002号】、被告胡建顺【(2021)闽0206民初9986号】、被告陈元来【(2021)闽0206民初9987号】、被告凌峰辉【(2021)闽0206民初9988号】、被告谢绢【(2021)闽0206民初9989号】、被告黄林林【(2021)闽0206民初9990号】、被告庹家林【(2021)闽0206民初9992号】、被告王明建【(2021)闽0206民初9993号】、被告邓贵荣【(2021)闽0206民初9995号】、被告钮俊昌【(2021)闽0206民初9995号】、被告廖俊【(2021)闽0206民初9997号】、被告李乾【(2021)闽0206民初9998号】、被告王先东【(2021)闽0206民初9999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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