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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张多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贵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多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14号 刘正涛:本院受理原告谭文勇与被告刘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琳:本院受理原告叶孟林与被告王静璐、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王静璐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程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909号 海盐县澉浦镇新锐线条厂、莫祖观:本院受理戴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万铁柱: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广达商贸行诉万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伍友宝: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214号 张亚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波与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93号 韩福芳,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31组2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511211557: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起与被告韩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由被告韩福芳归还原告王福起借款758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韩福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83号 黄佑远,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金盆乡金盆村鼠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804051273:本院受理原告胡丛艳与被告黄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佑远归还原告胡丛艳借款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03号 柳明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泡瓜林村民委员会丁木树村民小组5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06244714);熊家兴(住贵州省赫章县哲庄乡场坝村上下湾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2061246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柳明田、熊家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柳明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48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87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熊家兴对其中的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柳明田、熊家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兆兰:本院受理原告夏吾多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王西才:本院受理张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西才:本院受理张江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令狐昌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熊健军:本院受理原告兴仁市亿顺汽车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宋金春、刘远美、黄清翠、岑金秀、黄青秀、梁昌莲、李贵秀、王仕秀、王文龙、梁汝告、梁正纤、韦正友、梁昌毕、梁丛晏、王治秀、王春、潘仕秀、刘远琼、彭孝敏、曾孔栋、易立秀、王兴分、曹恩柱、王取春、熊琼、田孟云、杨秀琼、王明春、刘寿远、田孟胜、易全芬、毛国琴、杨正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三十三案,本院已作出该三十三案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三十三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27号 彭燕平、浙江览森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文方兵、文浩与被告彭燕平、第三人浙江览森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朱蓓蕾、郑一文、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吴学峰、梁永良、连传纲、徐翠华、黄维凯、陈日雄、杨宝、杨宝、张斌、徐文志、吴泉、严松晖、徐建武、郑金剑、陈继荣、李智锐、王震、卢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峰【(2021)闽0206民初9967号】、被告梁永良【(2021)闽0206民初9968号】、被告连传纲【(2021)闽0206民初9969号】、被告徐翠华【(2021)闽0206民初9971号】、被告黄维凯【(2021)闽0206民初9973号】、被告陈日雄【(2021)闽0206民初9974号】、被告杨宝【(2021)闽0206民初9975号】、被告杨宝【(2021)闽0206民初9976号】、被告张斌【(2021)闽0206民初9976号】、被告徐文志【(2021)闽0206民初9977号】、被告吴泉【(2021)闽0206民初9978号】、被告严松晖【(2021)闽0206民初9979号】、被告徐建武【(2021)闽0206民初9980号】、被告郑金剑【(2021)闽0206民初9981号】、被告陈继荣【(2021)闽0206民初9983号】、被告李智锐【(2021)闽0206民初9983号】、被告王震【(2021)闽0206民初9984号】、被告卢清华【(2021)闽0206民初9985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6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大庆春亿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伯羲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屈岩:本院受理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吉0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本院(2020)吉0721执恢9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吉林市恒泰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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