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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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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怠于侦查的3起案件,侦查人员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已补查到位,移送起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朱长城接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的反馈后,当即向检察长张东报告:“列席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一周内,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6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全部得到纠正。” 而在管城公安分局内部,则将问题原因及整改方案在全局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了处理。 这是管城回族区检察院与管城公安分局2021年初联合签发《关于检察长列席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后带来的变化。 朱长城深有体会地说:“相比于‘书面监督’,‘面对面监督’使存在问题的办案责任人‘红脸出汗’,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召开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涉及刑事诉讼监督业务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议题时,应当邀请检察长列席;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发现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认为有必要通过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重视解决的,检察长可以要求列席。 “检察长列席会议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一项有效创新,对改进监督方式意义重大。”张东说,会议制度既是为了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也是为了建立一种提升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更是为了促进检警两家形成双赢、共赢、多赢的良好工作局面。 管城公安分局负责人说,此举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时效意识,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检察长列席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是建立新型侦检关系、创新检察监督方式的生动实践,检察长当面发表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当面接受监督,体现了相互监督制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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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管城检察长列席公安执法监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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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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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怠于侦查的3起案件,侦查人员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已补查到位,移送起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朱长城接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的反馈后,当即向检察长张东报告:“列席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一周内,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6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全部得到纠正。” 而在管城公安分局内部,则将问题原因及整改方案在全局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了处理。 这是管城回族区检察院与管城公安分局2021年初联合签发《关于检察长列席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后带来的变化。 朱长城深有体会地说:“相比于‘书面监督’,‘面对面监督’使存在问题的办案责任人‘红脸出汗’,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召开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涉及刑事诉讼监督业务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议题时,应当邀请检察长列席;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发现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认为有必要通过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重视解决的,检察长可以要求列席。 “检察长列席会议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一项有效创新,对改进监督方式意义重大。”张东说,会议制度既是为了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也是为了建立一种提升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更是为了促进检警两家形成双赢、共赢、多赢的良好工作局面。 管城公安分局负责人说,此举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时效意识,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检察长列席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是建立新型侦检关系、创新检察监督方式的生动实践,检察长当面发表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当面接受监督,体现了相互监督制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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