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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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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近年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了“大交通、大物流”发展方向,持续推动仲裁精品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受案量逐年递增。202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仍居世界仲裁机构前列,涉外案件占全部受案量的35%,当事人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日益受到欢迎,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 本报记者 张维
当前,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参与全球海洋经济治理,为世界航运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在推动形成国际航运中心进程中,中国海事仲裁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视。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研讨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介绍说,中国不断完善海事纠纷解决机制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切实提升仲裁市场的开放力度和开放水平,海事商事仲裁迎来了崭新的发展前景。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研讨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温哥华海事仲裁员协会、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利马商会国际仲裁中心和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协办。 海仲受理涉外案件占比35% “海事商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效便捷解决海事商事纠纷,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在出席上述研讨会时指出。 据了解,作为以解决海事海商争议为特色的专业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60多年来,已审理裁决各类案件数千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其丰富的仲裁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中国制定海商法和仲裁法等作出了突出贡献;代表中国海事仲裁界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与国际仲裁界始终保持着密切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际航运业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高燕介绍说,近年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大交通、大物流”发展方向,持续推动仲裁精品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受案量逐年递增。202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仍居世界仲裁机构前列,涉外案件占全部受案量的35%,当事人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日益受到欢迎,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这样的成绩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与司法监督环境。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一级巡视员姜晶介绍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纳入重要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成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要求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健全仲裁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借鉴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全面提升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仲裁新的优选地和最受欢迎仲裁地。 比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支持各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明确规定仲裁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断加大仲裁开放工作力度,统筹指导国际仲裁中心规划建设;加强仲裁透明度建设,加大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力度。 营造友好型司法监督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鼎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带来了一组数据予以证明:2018年至2020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6301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7884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4480件。 陶凯元说,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完善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机制,在多份司法文件中均提出,要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仲裁制度和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等创新举措。 就海事仲裁而言,陶凯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支持海事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积极参与海事和仲裁相关立法工作,发布了多项涉及海事和仲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实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尊重仲裁一裁终局,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事由,谨慎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司法案件,发布了《海事审判中英文白皮书》和《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中英文版)》。通过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统一裁判尺度,实行有限监督,有力推动仲裁的规范、有序、健康、专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还注重司法解释制定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先后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法、审理船员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就是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的内容,被收录在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引起广泛关注。并发布涉外海事商事指导型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和宣传作用。 王淑梅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正在加紧制定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重视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定,关于域外法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对后疫情时代的经贸发展的严峻困难和挑战,围绕中国交通强国建设以及全球航运枢纽建设和贸易强国建设任务,中国海事仲裁应去往何处? 高燕说,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要始终契合时代要求,立足国际航运经济发展新趋势,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机制改革与规则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服务于中国的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和全球经济贸易发展。 高燕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问题研究,积极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发展。中国作为全球航运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应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积极发挥作用。遵循国际航运贸易和全球治理的普遍规则,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是深化合作机制,充分释放产业联动优势。当前在国际海洋经济发展中,以海事司法、海事仲裁为代表的法律软实力早已成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我们要将海事仲裁的发展置于全球航运贸易经济的坐标系中,不断加强行业、产业间的协同协作,推动构建仲裁合作机制,努力形成更加包容、更加务实、积极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深化仲裁行业伙伴关系。” 三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国际经贸发展。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和选用机制,多渠道推动涉外法治人才“走出去”与“引进来”,培养造就一支能够站在国际仲裁前沿、勇于开拓创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陶凯元认为加强海事商事仲裁建设要坚持“三性”,即全局性、专业性和国际性。坚持全局性,增强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坚持专业性,提升服务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水平;坚持国际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陶凯元建议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治建设,在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声音,充分发挥海事商事仲裁具有的当事人意识自治、高效、保密,全球范围的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通过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仲裁案件,推动国际规则的形成,增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陶凯元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支持海事商事仲裁机构发展和制度创新,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机制,扩大中国法治朋友圈,为中国海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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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商事仲裁当事人涵盖22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公信力影响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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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事仲裁建设需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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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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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近年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了“大交通、大物流”发展方向,持续推动仲裁精品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受案量逐年递增。202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仍居世界仲裁机构前列,涉外案件占全部受案量的35%,当事人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日益受到欢迎,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 本报记者 张维
当前,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参与全球海洋经济治理,为世界航运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在推动形成国际航运中心进程中,中国海事仲裁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视。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研讨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介绍说,中国不断完善海事纠纷解决机制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切实提升仲裁市场的开放力度和开放水平,海事商事仲裁迎来了崭新的发展前景。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研讨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温哥华海事仲裁员协会、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利马商会国际仲裁中心和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协办。 海仲受理涉外案件占比35% “海事商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效便捷解决海事商事纠纷,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在出席上述研讨会时指出。 据了解,作为以解决海事海商争议为特色的专业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60多年来,已审理裁决各类案件数千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其丰富的仲裁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中国制定海商法和仲裁法等作出了突出贡献;代表中国海事仲裁界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与国际仲裁界始终保持着密切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际航运业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高燕介绍说,近年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大交通、大物流”发展方向,持续推动仲裁精品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受案量逐年递增。202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仍居世界仲裁机构前列,涉外案件占全部受案量的35%,当事人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日益受到欢迎,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这样的成绩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与司法监督环境。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一级巡视员姜晶介绍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纳入重要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成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要求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健全仲裁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借鉴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全面提升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仲裁新的优选地和最受欢迎仲裁地。 比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支持各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明确规定仲裁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断加大仲裁开放工作力度,统筹指导国际仲裁中心规划建设;加强仲裁透明度建设,加大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力度。 营造友好型司法监督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鼎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带来了一组数据予以证明:2018年至2020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6301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7884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4480件。 陶凯元说,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完善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机制,在多份司法文件中均提出,要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仲裁制度和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等创新举措。 就海事仲裁而言,陶凯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支持海事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积极参与海事和仲裁相关立法工作,发布了多项涉及海事和仲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实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尊重仲裁一裁终局,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事由,谨慎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司法案件,发布了《海事审判中英文白皮书》和《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中英文版)》。通过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统一裁判尺度,实行有限监督,有力推动仲裁的规范、有序、健康、专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还注重司法解释制定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先后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法、审理船员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就是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的内容,被收录在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引起广泛关注。并发布涉外海事商事指导型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和宣传作用。 王淑梅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正在加紧制定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重视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定,关于域外法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对后疫情时代的经贸发展的严峻困难和挑战,围绕中国交通强国建设以及全球航运枢纽建设和贸易强国建设任务,中国海事仲裁应去往何处? 高燕说,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要始终契合时代要求,立足国际航运经济发展新趋势,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机制改革与规则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服务于中国的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和全球经济贸易发展。 高燕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问题研究,积极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发展。中国作为全球航运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应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积极发挥作用。遵循国际航运贸易和全球治理的普遍规则,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是深化合作机制,充分释放产业联动优势。当前在国际海洋经济发展中,以海事司法、海事仲裁为代表的法律软实力早已成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我们要将海事仲裁的发展置于全球航运贸易经济的坐标系中,不断加强行业、产业间的协同协作,推动构建仲裁合作机制,努力形成更加包容、更加务实、积极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深化仲裁行业伙伴关系。” 三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国际经贸发展。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和选用机制,多渠道推动涉外法治人才“走出去”与“引进来”,培养造就一支能够站在国际仲裁前沿、勇于开拓创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陶凯元认为加强海事商事仲裁建设要坚持“三性”,即全局性、专业性和国际性。坚持全局性,增强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坚持专业性,提升服务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水平;坚持国际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陶凯元建议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治建设,在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声音,充分发挥海事商事仲裁具有的当事人意识自治、高效、保密,全球范围的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通过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仲裁案件,推动国际规则的形成,增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陶凯元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支持海事商事仲裁机构发展和制度创新,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机制,扩大中国法治朋友圈,为中国海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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