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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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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范天娇
7月20日,《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专门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畅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渠道,还可以聘请咨询专家或者委托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专业参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增加,报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大幅增加,备案审查任务越来越重,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同时,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规范。 此次修订是在深入总结安徽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展开的,围绕备案审查工作目标、原则、职责分工以及审查方式和标准、纠错处理等方面作出调整和规范。《修订草案》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即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参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一是明确了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工作目标;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总体工作原则,建立统筹协调和衔接联动机制;三是延续了《规定》对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并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吴斌介绍说。 《修订草案》还对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等审查方式作出了规定,并对审查标准作了补充和完善,分别为合宪性标准、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合理性标准四类。 为了推动、规范和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修订草案》完善了督促通报制度、向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公众参与机制、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建设等具体制度。 按照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制定机关按时、规范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对迟报、漏报、报送不规范等情况予以通报。在每年3月底前,还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并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为了增强纠错实效,《修订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对纠错处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前期沟通、提出审查研究意见、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等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吴斌说。 若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合理性标准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 《修订草案》还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法院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可以同时抄送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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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修订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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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提出审查建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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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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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范天娇
7月20日,《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专门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畅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渠道,还可以聘请咨询专家或者委托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专业参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增加,报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大幅增加,备案审查任务越来越重,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同时,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规范。 此次修订是在深入总结安徽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展开的,围绕备案审查工作目标、原则、职责分工以及审查方式和标准、纠错处理等方面作出调整和规范。《修订草案》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即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参照《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一是明确了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工作目标;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总体工作原则,建立统筹协调和衔接联动机制;三是延续了《规定》对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并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吴斌介绍说。 《修订草案》还对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等审查方式作出了规定,并对审查标准作了补充和完善,分别为合宪性标准、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合理性标准四类。 为了推动、规范和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修订草案》完善了督促通报制度、向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公众参与机制、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建设等具体制度。 按照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制定机关按时、规范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对迟报、漏报、报送不规范等情况予以通报。在每年3月底前,还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并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为了增强纠错实效,《修订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对纠错处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前期沟通、提出审查研究意见、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等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吴斌说。 若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合理性标准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 《修订草案》还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法院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可以同时抄送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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