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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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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双城建设需求司法协作保障发展

( 2021-08-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为落实中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助推成渝两地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重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对接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需求,深化司法协作,创新法治实践,成效显著。近日,重庆法院发布第一批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重点推广了重庆法院在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金融审判、环境资源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执行联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拖欠租金资产冻结
调解结案实现双赢

  2018年8月1日,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将一批设备出售给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该设备出租给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按月支付租金。四川某建设公司、成都某置业公司、南充某印染公司等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南充某置业公司、万州某置业公司以87套商业用房提供了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4800万元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将该设备租给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自2019年11月起未按约支付租金,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3376090.54元,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根据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及保证人企业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获悉保证人企业系债务人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关联企业,并且债务人及保证人正在与其他企业积极商洽融资事宜。为依法保护川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双方合作关系不破裂,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法院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当即申请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保证人及保证人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保全、善用调解,促进川渝两地民营企业协商共赢,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7家川渝民营企业及8名民营企业家,诉讼标的额近5000万元,可能导致债务人企业及保证人企业正在洽谈的商业融资项目搁置,进而影响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经营发展。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前提下,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双方下一步合作发展预留空间,实现各方共赢。
非法猎捕触犯刑律
替代修复弥补损害

  2019年11月至次年3月,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赵某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猎捕豪猪、猪獾、小麂、野猪等多头野生动物。2020年4月10日,赵某在猎捕一头野猪后被公安部门查获。
  2020年8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认定赵某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专家意见:对于生态功能价值,目前没有统一的评估方法,本案可采取参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等方式替代修复,弥补生态功能损失。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本案支持起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造成危害,应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本案生态损害可作替代性修复。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野生动物经济损失11600元,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赵某须参加7次以上(含7次)由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组织、监督和指导的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活动,支付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共计407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系跨成渝区域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川渝两地同属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案涉非法猎捕行为发生在横跨川渝两地的华蓥山山脉。赵某的非法捕猎行为对生态安全、生物安全都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在判决被告赵某赔偿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同时,综合被告赵某行为的危害后果、被告经济条件和修复意愿,结合专家意见,确定由其参加志愿活动以弥补其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体现了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担当作为。
横跨双城实施诈骗
精准打击维护秩序

  2016年5月,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经共谋,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厦设立办公地点,组织程序员修改购买的金融交易软件,非法搭建虚假的“二元期权”等交易平台,购买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和同步的境外金融指数行情数据导入交易平台,形成炒作恒生指数、伦敦金等金融指数的虚假交易系统。
  此后,陈某乙又与陈某甲、罗某、李某、范某等人共谋,在重庆市开设“职场”7个、在四川省成都市开设“职场”8个,在聊天群内发布虚假盈利截图,推荐买涨买跌,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交易平台频繁交易,还通过设置“点差”控制盈亏以牟利,被害人的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由陈某乙与“职场”的实际控制人分配,共计诈骗22900余名被害人,涉案资金达3924.1832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平台,采用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陈某乙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过程中,形成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首要分子陈某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对其他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在其犯罪金额内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陈某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陈某乙等70余人诈骗案是重庆法院判决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首例以“二元期权”模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案件。陈某乙等人犯罪行为横跨成渝两地,侵害了成渝两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成渝两地的正常经济秩序。该案的审理,既落实了重庆市委“全民反诈专项行动”部署,又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涉案飞机藏匿仓库
两地法院联手扣押

  2020年12月9日上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发出的异地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扣押位于合川区云门街道由被保全人山东某航空公司、程某占有的“小松鼠”牌直升机。考虑到执行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涉案直升机的特殊财产属性,两地法院邀请云门街道派出所民警及重庆渝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前往。
  执行干警到场后,在云门街道欣亚航空基地仓库中发现了涉案直升机,但被保全公司负责人及程某一直不露面。在电话联系被保全人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之后,两地法院执行干警对直升机进行扣押,受邀的公证人员对涉案直升机的验收进行公证。随后,现场指挥人员联系吊车、拖车公司对直升机强制拖离。在两地法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成功扣押该直升机。
  川渝两地法院联手扣押直升机一案,有力地震慑了躲避执行的失信人员,也让川渝两地法院扎实开展司法协作、推进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在全国得到广泛关注,还为两地法院开展更多元、更广泛的审执工作联动与互助提供了有益借鉴。
  法院认为,异地执行往往面临着人生地不熟、办案人员力量单薄、可能阻碍执行的因素不确定性等工作困境,在个案中强化对异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与协助,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法院间司法协作格局与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惩戒和保障功能,营造诚信有序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川渝两地法院联手成功扣押直升机一案,是川渝两地法院扎实开展司法协作,助力双城经济圈建设取得实效的生动实践,也为下阶段深入构建区域性法院间司法互助和协助机制、凝聚司法合力提供了有益参考。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老胡点评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重大的国家战略,对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推动成渝地区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成渝地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展互助、合作共赢。在司法裁判和执行过程中,主动聚焦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司法问题,为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过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在协同发展中积极改革和完善适应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司法体制机制,对涉及的司法问题做到提前预判,及时应对,妥善处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重庆法院在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希望成渝地区各级法院能够再接再厉、履职尽责,发挥司法能动性,为促进双城经济圈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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