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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苏0311民1253号 王政金: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06号 皇甫英杰、张曦:本院受理原告李吴建锋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763号 刘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不服(2020)苏031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834号 张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宝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歆皓、孙瑜璞:原告丁兴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25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秦志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25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顾成中:本院受理原告马从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25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359号 被告北京巨顿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旭龙:本院受理原告陈阿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周有勤:本院受理原告章君与被告周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87号 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安德惠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张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赵明聪: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安徽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宝龙村司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TT2J6X。法定代表人:梁书府):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武与被告安徽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527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薛强: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1640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3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大帅: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1607号原告张小虎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雷琳: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1221号原告傅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强、郭爱波: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强、郭爱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强、郭爱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52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5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4.8‰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5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至45200元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6.72‰为标准计算;被告周强、郭爱波在向原告支付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周强已支付的利息5286.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建春:本院受理唐君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建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君明劳务费6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劳务费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尹昭贵:本院受理岳太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58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宋贵祥:本院受理吴会敏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请: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本金63200元。2、请求被告偿还利息共计92628元(被告分两笔借款第一笔9万元,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24日为45900元,按月息3%计算,第二笔43200元,利息从2018年11月28日至2021年1月24日为12096元,按月息2%计算,最后一笔还款日期至被告付清之日起2020年1月24日至2021年2月24日暂定两笔利息为34632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总和为92628元。)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博文:本院受理胡玉彬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3000元(2020年8月4日到2021年1月4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家庄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齐群:原告文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金耀武:原告邱红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城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周天娥:原告王桂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谷城皇格陶瓷有限公司、谷城南沣瓷业有限公司、李家庆:本院受理李志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银村镇银行谷城支行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和天增:你与湖北枣阳全艺庆典礼仪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李晶波:原告王献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4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资中县好口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乐鑫印刷厂诉你、徐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资中县好口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中县乐鑫印刷厂支付货款29499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月15日起,以29499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徐航对货款29499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资中县好口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何亮:原告罗世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世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2月18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罗世新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殷少平:本院受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诉你、沈灯明、王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许朋: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宁晋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新玉金龙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赫奕云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吉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源祥丝韵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云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绿化苗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州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曲任伟:原告蒋伟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本金5181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五乡米进建材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0505179、出票日期2021年3月17日、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粟盈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0498412、出票日期2021年3月4日、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甬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0504092、出票日期2021年3月15日、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世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苏州水漫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广泉:原告郭文芝等12人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吉庆、李平均:原告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翔、张秀:原告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虞洪强:原告周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周亚楠:原告张燕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特469号 本院受理梁池申请宣告梁丽婵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梁丽婵,女,1970年7月1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岳步村安定里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007013164。于1989年11月出走后,没有再与家人联系,多年来经被申请人的家人采取多种办法查探,但至今仍无音讯,下落不明。现发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被申请人梁丽婵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刊登的被告为“马文波”的公告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应更正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刊登的被告为“谈浩”的公告中。案由“信用卡纠纷”应更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刊登的原告为“昆山天鑫文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案号“(2019)苏0583民初7603号民事裁定书”应更正为“(2019)苏0583民初8363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徐爱平、吴小毛:本院受理刘绪中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刘绪中就(2020)苏0583民初1368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于爱华:本院受理徐九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郓城诚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楠:本院受理苏州木买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夏德华、苏州饿了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姜观民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6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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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立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索菲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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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刚:本院受理谈勤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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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灵辰:本院受理昆山馨菲皓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0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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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尚氏贸易有限公司、尚志杰、冯彦娜:本院受理昆山昆硕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0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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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永福:本院受理胡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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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安之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杨员珠:本院受理苏州工业园区昌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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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星之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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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张凤英、姚天保:本院受理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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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刊登的被告为“昆山开发区卡欢秀娱乐会所(经营都郑晓忠)”的公告中,原告“梦响光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更正为“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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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好邻居超市(经营都李金田):本院受理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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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陈用贵、黄丽花、第三人昆山利元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默尔克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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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和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行录、周晓峰、顾春华:本院受理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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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飞、王陶、朱银银、第三人江苏文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化宜伟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吴广电、郭春英:本院受理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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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大明风尚农产品有限公司、陈乾星:本院受理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刊登的“陈兴才: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才与被告韩太斌、江苏瑞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更正为“韩太斌:本院受理陈兴才与韩太斌、江苏瑞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刊登的“胡茂应:本院受理原告胡茂应与被告韩太斌、江苏瑞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更正为“韩太斌:本院受理胡茂应与韩太斌、江苏瑞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志民、程建玲、颜伟、黎锦源、陈雪琴、郭友林、杨建明、陈永华、蔡加太、林清凉、廖仲祥、刘汉根、朱焱森: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民【(2021)闽0206民初9736号】、被告程建玲【(2021)闽0206民初9737号】、被告颜伟【(2021)闽0206民初9738号】、被告黎锦源【(2021)闽0206民初9739号】、被告陈雪琴【(2021)闽0206民初9740号】、被告郭友林【(2021)闽0206民初9741号】、被告杨建明【(2021)闽0206民初9742号】、被告陈永华【(2021)闽0206民初9743号】、被告蔡加太【(2021)闽0206民初9745号】、被告林清凉【(2021)闽0206民初9746号】、被告廖仲祥【(2021)闽0206民初9747号】、被告刘汉根【(2021)闽0206民初9749号】、被告朱焱森【(2021)闽0206民初9750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邓成彬、赵文龙、马跃月、肖中顺、谢南海、吴祥耀、谢金山、肖江海: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成彬【(2021)闽0206民初9322号】、被告赵文龙【(2021)闽0206民初9323号】、被告马跃月【(2021)闽0206民初9324号】、被告肖中顺【(2021)闽0206民初9326号】、被告谢南海【(2021)闽0206民初9327号】、被告吴祥耀【(2021)闽0206民初9328号】、被告谢金山【(2021)闽0206民初9329号】、被告肖江海【(2021)闽0206民初9330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8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黄英毓、王长根、苏银凤、余雪华、林祥友: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英毓【(2021)闽0206民初9332号】、被告王长根【(2021)闽0206民初9333号】、被告苏银凤【(2021)闽0206民初9334号】、被告余雪华【(2021)闽0206民初9335号】、被告林祥友【(2021)闽0206民初9336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5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夏公景:原告夏公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夏公景:原告魏垂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夏公景:原告孙厚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张八斤:原告刘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双双、李夫生:原告李宗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候永军:原告李宗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佟亚、佟守东、徐州汇力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孟金刚、徐州汇力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佟恒、孙爽爽、徐州汇力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曹文学、刘翠丽、徐州腾跃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5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巍巍、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李巍巍、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巍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贷款本金360,881.18元及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0年12月10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李巍巍所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贷款本金511,376.36元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7年7月3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8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刘洋,权利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68692号,丘地号:4-100/175-2-86-2 401】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辛南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被告辛南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辛南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贷款本金493,091.51元及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6年8月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对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辛南南,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房权字第624259号,丘地号:4-100/7-5 705)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立娟、李延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王立娟、李延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立娟、李延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贷款本金306,675.41元及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各方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一路良品柏宏爱琴湾2幢2单元18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王立娟,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房权字第900976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姜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姜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贷款本金280,083.82元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3年2月4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姜海波名下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良品柏宏爱琴湾3幢4单元1412号,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房权字第901013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冲、刘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赵冲、刘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冲、刘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594,381.73元及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7年7月6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8号,建筑面积127.30平方米的房屋【义务人:赵冲,权利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104334号,丘地号:4—98/80-40 407】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11910.98元及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6年12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郭志勇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34号,建筑面积72.91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34号,丘地号:3-49/202-22 1443】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元、保全费2866元,由被告郭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举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举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190794.61元及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1年9月16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黄举才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一路良品柏宏.爱琴湾3幢3单元208号,建筑面积50.42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69296号,丘地号:7-1/406-30 208】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9元、保全费1860元,由被告黄举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贾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05675.23元及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2年4月24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贾琳位于长春市良品柏宏爱琴湾5号楼704室,建筑面积92.82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677号,丘地号:7-1/406-31 704】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9元、保全费3305元,由被告贾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52163.67元及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6年10月2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徐丹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星宝安居小区三期19号楼,建筑面积93.60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房权字第628514号,丘地号:4—100/127-1-13 714】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6元、保全费3093元,由被告徐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俞建国、李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建国、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283548.47元及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3年10月2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俞建国、李晶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3777号香港城一期7、8号楼1单元404号,建筑面积84.38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650号,丘地号:4-99/51-18 404】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2元、保全费2161元,由被告俞建国、李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连成、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连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44179.87元及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0年12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连成所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0元、保全费2623元,由被告张连成、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星、王光: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陈星、王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陈星、王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吉019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一、(2021)吉019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其变更后的最终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34,261.5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应补正为“其变更后的最终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34,261.5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2021)吉019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被告陈星、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34,261.52元及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1年10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应补正为“被告陈星、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34,261.52元及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1年10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泰石: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崔泰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泰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72,972.37元及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7年9月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崔泰石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A栋628号,建筑面积72.83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60705号,丘地号:6—31/8-18A 628]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安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郭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285,192.62元及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6年9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郭安龙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安居小区3-1栋,建筑面积63.23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609130632号,丘地号:4—100/76-4 706)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郝立柱、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郝立柱、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99,600.91元及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1年9月6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郝立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立柱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娜: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05,201.97元及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6年10月27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李娜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万达花园小区2号楼,建筑面积77.48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610310934号,丘地号:4—100/133-3-94 113)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海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48,026.91元及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7年11月17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武海龙位于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A幢522号,建筑面积52.18平方米的房屋[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05269号,丘地号:6—31/8-18A522]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03,646.40元及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2年6月1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张波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952号宽平住宅小区1座1013号,建筑面积107.2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证号:长房他证房权字第419596号,丘地号:4—96/10-71 1013)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李杨:本会受理郑洪升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津仲字第031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王蕾:我会受理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蕾(身份证号码:11022219761014034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承仲字第[42]号仲裁答辩书、选定仲栽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交仲裁答辩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及相关手续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到本会领取开庭和庭组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9时30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726室,办公电话:0314-2051841。
承德仲裁委员会
李博:我会受理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博(身份证号码:1308021991062908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承仲字第[26]号仲裁答辩书、选定仲栽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交仲裁答辩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及相关手续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到本会领取开庭和庭组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9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726室,办公电话:0314-2051841。
承德仲裁委员会
李博:我会受理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博(身份证号码:1308021991062908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承仲字第[62]号仲裁答辩书、选定仲栽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交仲裁答辩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及相关手续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到本会领取开庭和庭组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9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726室,办公电话:0314-2051841。
承德仲裁委员会
河北彩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广进(132228197202142016)、郭林娜(130102197302080325):本会受理的杨巧梅与你们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保裁字第10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本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河北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程素芳(身份证号:441424196904291588)与你、吴占广(身份证号:130622196804015417)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保裁字第12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被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保定仲裁委员会
保定赛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苏娟(身份证号:130621197712220104)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1】保裁字第4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1年11月3日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乔海红(身份证号码:32092419******4829):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1年10月21日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1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海口展旺海石化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纪汝玮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63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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