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6/7中缝
  杜文生:本院受理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杜文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文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79,355.6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020.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65,335.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的利率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家英、王丽园、唐佩恒:本院受理于慧德与田家英、王丽园、唐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家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慧德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于慧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福东、田喜春:本院受理陈客忠与李福东、田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客忠借款本金8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客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树长、李淑华:本院受理陈勤新与陈树长、李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淑华、陈树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勤新欠款492,000元及利息(以4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勤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高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8,027.61元、保险费720.01元及违约金(以18,027.6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国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国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8,872.18元、保险费1,079.15元及违约金(以38,87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8,912.83元及违约金(以18,912.8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铁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铁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铁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8,135.05元、保险费2,816.51元及违约金(以8,13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3482号 胡志军:本院已受理原告黎新根诉被告胡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原告李福祥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福祥货款1461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丁延勇:原告丁怀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延勇归还丁怀彩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星辉金属材料工贸有限公司、和县金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星、陶圣华、韩丽、张金彬: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戴强、戴秀华: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4018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应中方、李萍、应志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3727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龚发海、刘广琴、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毅发建材经营部: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54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程序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赵德贵、赵德根、赵雄、沈心全、吴涵清、施介荣、盛酉冠、吴建祥、吴涵馨、唐荣华、俞少勤、吴涵芳:原告赵秀美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赵秀美已在上诉期提出上诉,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视为送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常彬、周萍、周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经开长水徽邦建筑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嘉兴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常彬、周萍、周峰为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结束。并裁定追加你方为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故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孟军、金财华:原告陈震宇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来金:原告程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3760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南湖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孙平:原告俞建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4333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南湖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江炜、蔡明星、莫次敏、莫礼波、杜何东、陈艺斌、陈顺波、项祖犬、郑金峰、李朝科、韩磊、李果、卢强: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炜【(2021)闽0206民初9253号】、被告蔡明星【(2021)闽0206民初9254号】、被告莫次敏【(2021)闽0206民初9255号】、被告莫礼波【(2021)闽0206民初9256号】、被告杜何东【(2021)闽0206民初9257号】、被告陈艺斌【(2021)闽0206民初9259号】、被告陈顺波【(2021)闽0206民初9261号】、被告项祖犬【(2021)闽0206民初9262号】、被告郑金峰【(2021)闽0206民初9263号】、被告李朝科【(2021)闽0206民初9264号】、被告韩磊【(2021)闽0206民初9265号】、被告李果【(2021)闽0206民初9266号】、被告卢强【(2021)闽0206民初9267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