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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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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江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对于新型海洋关系的构建和国际海洋法治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国际海洋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没有良法,所谓的善治将无所依凭;没有善治,良法终将流于形式。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海洋法治的影响体现在良法和善治两个方面。 以《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规范奠定了国际海洋治理的基础法律体系,形成了国际海洋治理有法可依的初期阶段。然而,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不是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而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有机体。就此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促进现有的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朝着良法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 良法有几个衡量标准。首先,良法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与意愿的反映。法律作为主观活动的物化表现,必然代表一定的利益方、表征一定的利益倾向性,其代表的人群越广泛,法律体系就越接近于良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共同体利益优先,将特定国家的海洋利益内嵌于共同体的利益中,以海洋共同体利益的发展促进国家海洋利益的发展,它所表征的是最广大的国际海洋实践主体的利益。将此利益诉求表达成法律规范,构成国际海洋治理的法律体系,符合良法的内在要求。可以预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拓展国际海洋话语体系,从而使得国际海洋话语权不再为少数的海洋强国所垄断,在议题设置、规则制定等诸多事项上,扩展国际海洋治理法律规则的利益诉求表征范围和意愿表达的渠道。 其次,良法应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保障和稳定社会秩序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法律本身应有效地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并能通过其实施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国际海洋治理的法律体系也需要遵循海洋发展的客观规律。海洋发展不能背离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大量公约就此作出了专章或专门规定,但是规范的数量不能代表法律体系完备程度。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将海洋视为一个整体,基于生态系统的视角考量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显然更契合愈加严峻和复杂的海洋环保发展趋势。当前“碎片式”的国际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法律规范有必要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朝着更具整体性、系统性的方向整合和发展,进而提高整个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此外,良法应该具有合理的体系。良法应在逻辑上自洽,在内容上全面,其体系应当融贯、科学,能够在法律与道德、惯例以及自治规则之间做好分工和协调。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海洋治理并非海洋统治,应当倾向于非压迫的平等海洋共治管理方式。海洋共治秉持包容、开放和非对抗性的治理态度,主动吸纳或允许软法规则弥补既有海洋法律体系的不足。这种共治态度,有助于促进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朝着更健全的方向发展并提高对全球海洋治理问题的适恰性。 国际海洋法治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国际海洋治理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实施海洋治理的能力。推动国际海洋法治治理能力走向善治,归根结底要充分利用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权力和执行力,提高将纸面上的规范转化为海洋法治实践的实际效力。换言之,影响国际海洋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是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国际海洋法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休戚与共。国家是最常见和最主要的国际海洋法治治理主体,既有国际海洋法规则中的权利与义务多数针对国家而设计,但许多非国家主体也活跃于国际海洋社会,甚至在某些问题上,这些主体的贡献较之国家更为凸显。例如,关于在国家管辖外海域建立海洋保护区问题,有众多的国际性、区域性和专业性组织参与其中。这些组织通过自身活动参与国家管辖外海域建设海洋保护区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自治规则,影响着相关区域的海洋实践活动。应当承认,这些组织的存在及其作为是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践行着国际海洋法治治理的主旨精神。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优化了国际海洋法治治理的方式。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实践中经常涉及海洋合作。海洋合作已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洋治理的重要方式,而如何开展和利用海洋合作则内化为一种海洋治理能力。“共商、共建、共享”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海洋合作的意涵得到深化。海洋合作的动议转换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海洋合作的范围延伸至以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整体问题,海洋合作的目的则是带动全人类共同繁荣。在国际海洋法治治理过程中,应不断深化海洋合作,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海洋合作新格局,以此更好地支撑国际海洋法治走向善治。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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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海洋法治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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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环球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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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江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对于新型海洋关系的构建和国际海洋法治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国际海洋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没有良法,所谓的善治将无所依凭;没有善治,良法终将流于形式。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海洋法治的影响体现在良法和善治两个方面。 以《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规范奠定了国际海洋治理的基础法律体系,形成了国际海洋治理有法可依的初期阶段。然而,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不是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而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有机体。就此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促进现有的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朝着良法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 良法有几个衡量标准。首先,良法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与意愿的反映。法律作为主观活动的物化表现,必然代表一定的利益方、表征一定的利益倾向性,其代表的人群越广泛,法律体系就越接近于良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共同体利益优先,将特定国家的海洋利益内嵌于共同体的利益中,以海洋共同体利益的发展促进国家海洋利益的发展,它所表征的是最广大的国际海洋实践主体的利益。将此利益诉求表达成法律规范,构成国际海洋治理的法律体系,符合良法的内在要求。可以预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拓展国际海洋话语体系,从而使得国际海洋话语权不再为少数的海洋强国所垄断,在议题设置、规则制定等诸多事项上,扩展国际海洋治理法律规则的利益诉求表征范围和意愿表达的渠道。 其次,良法应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保障和稳定社会秩序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法律本身应有效地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并能通过其实施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国际海洋治理的法律体系也需要遵循海洋发展的客观规律。海洋发展不能背离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大量公约就此作出了专章或专门规定,但是规范的数量不能代表法律体系完备程度。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将海洋视为一个整体,基于生态系统的视角考量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显然更契合愈加严峻和复杂的海洋环保发展趋势。当前“碎片式”的国际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法律规范有必要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朝着更具整体性、系统性的方向整合和发展,进而提高整个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此外,良法应该具有合理的体系。良法应在逻辑上自洽,在内容上全面,其体系应当融贯、科学,能够在法律与道德、惯例以及自治规则之间做好分工和协调。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海洋治理并非海洋统治,应当倾向于非压迫的平等海洋共治管理方式。海洋共治秉持包容、开放和非对抗性的治理态度,主动吸纳或允许软法规则弥补既有海洋法律体系的不足。这种共治态度,有助于促进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朝着更健全的方向发展并提高对全球海洋治理问题的适恰性。 国际海洋法治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国际海洋治理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实施海洋治理的能力。推动国际海洋法治治理能力走向善治,归根结底要充分利用国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权力和执行力,提高将纸面上的规范转化为海洋法治实践的实际效力。换言之,影响国际海洋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是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国际海洋法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休戚与共。国家是最常见和最主要的国际海洋法治治理主体,既有国际海洋法规则中的权利与义务多数针对国家而设计,但许多非国家主体也活跃于国际海洋社会,甚至在某些问题上,这些主体的贡献较之国家更为凸显。例如,关于在国家管辖外海域建立海洋保护区问题,有众多的国际性、区域性和专业性组织参与其中。这些组织通过自身活动参与国家管辖外海域建设海洋保护区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自治规则,影响着相关区域的海洋实践活动。应当承认,这些组织的存在及其作为是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践行着国际海洋法治治理的主旨精神。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优化了国际海洋法治治理的方式。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实践中经常涉及海洋合作。海洋合作已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洋治理的重要方式,而如何开展和利用海洋合作则内化为一种海洋治理能力。“共商、共建、共享”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海洋合作的意涵得到深化。海洋合作的动议转换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海洋合作的范围延伸至以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整体问题,海洋合作的目的则是带动全人类共同繁荣。在国际海洋法治治理过程中,应不断深化海洋合作,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海洋合作新格局,以此更好地支撑国际海洋法治走向善治。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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