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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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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较上位法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草案》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本报记者 张红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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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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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或终身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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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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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较上位法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草案》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本报记者 张红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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