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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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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洋
“感谢检察院,我终于可以踏踏实实继续经营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68万余元,江苏省张家港市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于2018年1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证明嫌疑人主观明知方面取证困难而处于挂案状态,这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此案后,在督促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的同时,让企业递交承诺书开展合规整改。目前,当地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半年后如无新证据并且企业合规建设经审查有效,将及时撤销案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排查立案监督案件,抓紧抓实“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整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河南、湖北、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和相关专家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司法公正,持续刀刃向内,抓紧抓实推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非治不可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现阶段制约执法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这些做法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可能导致变相放纵犯罪,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及时有效实现。 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是整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举措。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职责使命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苇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贾彦峰就此表示,这类问题表象的背后可能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情况。因此,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一版 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看来,伴随近年来的执法司法改革,执法司法的程序虽然更加严格规范,但上述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因执法司法机关怠于履行依法追究犯罪的法定职责,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救济无门,还将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刘静坤指出,从法律的平等适用角度看,执法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选择性立案、选择性执法,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背离了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关系到群众是否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顽瘴痼疾,我们通过问题线索专项评查,旨在深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机制,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效。”张家港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郑莉说。 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凯歌介绍,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该院开展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专项检察活动,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和整治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和侦查活动违法等问题,助力教育整顿。 严格评查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 记者了解到,张家港市检察院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线索专项评查,对2018年以来受案后未立案、立案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刑拘一年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立案后撤销或转为行政案件的案件进行评查。 “我院将从统一业务系统中按要求勾选提取必查重点案件数据,制定专项整治重点清单。”郑莉对记者说,检察院将对照清单,从“执法理念是否端正、办案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五个方面进行“一案三查”,即查程序、查证据、查结果,最后实现一案一结论。 张家港检察院在专项评查中预计共对3085件案件进行评查,目前尚在评查中。 谢凯歌介绍说,惠济区检察院对案件长期未得到处理、刑事转治安、刑拘未报捕并撤案等原因进行初步核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采取立案侦查、撤销案件、加大侦查力度、移送批捕起诉等措施。 刘静坤认为,主动开展案件评查,加强法律监督的管理机制,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内省性和严格推进法律监督的信心。 记者采访了解到,宜兴市检察院紧扣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深自查、严查处、治顽疾,迅速开展工作。3次召开开门纳谏座谈会,收集14条意见建议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020年1月,“红通”犯罪嫌疑人于某甲职务侵占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宜兴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于某乙明知电缆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销售,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蒋某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5人尚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5人均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我院严格落实一案一清单、一案一报告,精心组织案件承办人对照自查、部门内部互查、配合上级院异地交叉评查,并建立领导包案制度,逐一明确时间表,真正做到问题清、底数清。”宜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跃旺说。 对此,刘静坤建议,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审结的案件,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要求,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对于无故拖延、怠于履职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 完善制度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 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评查过程中及时同步开展相应的整治工作,强化成果转化,坚持边查边改边建,推进长效常治。 据范苇介绍,荆州市两级检察院组织对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受理并办结的不捕、不诉和审结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1840件案件开展交叉评查,排查立案监督案件294件,评查退查未重报、延长审查期限程序异常、未审结异常、撤回起诉、曾被评为瑕疵、不合格案件等97件,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和问题案件清单,持续督促各基层院整改落实到位。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宜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一站式”办理速裁案件的工作意见(暂行)》等机制7项,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效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专项监督,调取了呼兰区公安局483件案件499册卷宗,审查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呼兰区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16份,公安机关及时回复后已完成立案186件,其余案件均作出了不立案理由说明。 刘静坤建议,要积极听取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制约和挑战,实事求是看待法律监督的制度环境和工作现状,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 整治得好不好,群众说了算。 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钢说,我院始终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整治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将查纠整改与服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便利。 “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督促办案人员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法律监督的预期制度功能。对于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既要积极推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刘静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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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补制推动法律监督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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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聚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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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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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洋
“感谢检察院,我终于可以踏踏实实继续经营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68万余元,江苏省张家港市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于2018年1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证明嫌疑人主观明知方面取证困难而处于挂案状态,这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此案后,在督促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的同时,让企业递交承诺书开展合规整改。目前,当地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半年后如无新证据并且企业合规建设经审查有效,将及时撤销案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排查立案监督案件,抓紧抓实“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整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河南、湖北、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和相关专家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司法公正,持续刀刃向内,抓紧抓实推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非治不可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现阶段制约执法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这些做法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可能导致变相放纵犯罪,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及时有效实现。 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是整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举措。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职责使命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苇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贾彦峰就此表示,这类问题表象的背后可能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情况。因此,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一版 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看来,伴随近年来的执法司法改革,执法司法的程序虽然更加严格规范,但上述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因执法司法机关怠于履行依法追究犯罪的法定职责,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救济无门,还将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刘静坤指出,从法律的平等适用角度看,执法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选择性立案、选择性执法,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背离了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关系到群众是否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顽瘴痼疾,我们通过问题线索专项评查,旨在深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机制,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效。”张家港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郑莉说。 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凯歌介绍,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该院开展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专项检察活动,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和整治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和侦查活动违法等问题,助力教育整顿。 严格评查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 记者了解到,张家港市检察院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线索专项评查,对2018年以来受案后未立案、立案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刑拘一年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立案后撤销或转为行政案件的案件进行评查。 “我院将从统一业务系统中按要求勾选提取必查重点案件数据,制定专项整治重点清单。”郑莉对记者说,检察院将对照清单,从“执法理念是否端正、办案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五个方面进行“一案三查”,即查程序、查证据、查结果,最后实现一案一结论。 张家港检察院在专项评查中预计共对3085件案件进行评查,目前尚在评查中。 谢凯歌介绍说,惠济区检察院对案件长期未得到处理、刑事转治安、刑拘未报捕并撤案等原因进行初步核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采取立案侦查、撤销案件、加大侦查力度、移送批捕起诉等措施。 刘静坤认为,主动开展案件评查,加强法律监督的管理机制,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内省性和严格推进法律监督的信心。 记者采访了解到,宜兴市检察院紧扣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深自查、严查处、治顽疾,迅速开展工作。3次召开开门纳谏座谈会,收集14条意见建议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020年1月,“红通”犯罪嫌疑人于某甲职务侵占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宜兴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于某乙明知电缆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销售,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蒋某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5人尚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5人均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我院严格落实一案一清单、一案一报告,精心组织案件承办人对照自查、部门内部互查、配合上级院异地交叉评查,并建立领导包案制度,逐一明确时间表,真正做到问题清、底数清。”宜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跃旺说。 对此,刘静坤建议,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审结的案件,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要求,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对于无故拖延、怠于履职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 完善制度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 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评查过程中及时同步开展相应的整治工作,强化成果转化,坚持边查边改边建,推进长效常治。 据范苇介绍,荆州市两级检察院组织对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受理并办结的不捕、不诉和审结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1840件案件开展交叉评查,排查立案监督案件294件,评查退查未重报、延长审查期限程序异常、未审结异常、撤回起诉、曾被评为瑕疵、不合格案件等97件,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和问题案件清单,持续督促各基层院整改落实到位。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宜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一站式”办理速裁案件的工作意见(暂行)》等机制7项,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效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专项监督,调取了呼兰区公安局483件案件499册卷宗,审查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呼兰区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16份,公安机关及时回复后已完成立案186件,其余案件均作出了不立案理由说明。 刘静坤建议,要积极听取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制约和挑战,实事求是看待法律监督的制度环境和工作现状,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 整治得好不好,群众说了算。 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钢说,我院始终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整治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将查纠整改与服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便利。 “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督促办案人员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法律监督的预期制度功能。对于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既要积极推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刘静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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