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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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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我自己的孩子,我想怎么教育就怎么教育,别人管不着……”类似这种“霸气”回应,在湖北将会越来越少。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谁来管?随着未成年人保护需求的提升和家庭教育问题的凸显,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关起门的“家事”,而是成为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公事”。 5月1日起,《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通过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为家庭教育划出“托底式”的服务,“棍棒之下出孝子”等教育孩子的“老观念”将得以改变。 家长缺席家庭教育或被劝诫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和实施者。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决定家庭教育的质量。 《条例》特别强化家庭责任,着力提升家长家庭教育能力,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也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同时,《条例》明确父母应当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隐私,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暴力、羞辱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并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现阶段,双职工家庭成已成为常态,对子女教育投入时间相对减少;而在农村地区,还有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面临家庭教育难题。为此,《条例》中突出了家庭教育中陪伴的重要性,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即便父母因学习或外出务工,也不能说走就走,应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同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此外,还应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条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父母接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同时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寻求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不当行为向有关单位求助、举报。 《条例》还特别突出了可实施性,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取暴力、羞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对家长进行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进行失信惩戒。 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公共服务 好父母都是学出来的,没有不需要学习的父母。 《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服务指南和服务工作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同级妇联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训、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并可以依法实行信用激励。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条例》还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师资培训内容。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条例》明确,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当学校、幼儿园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或违反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条例》还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确定为湖北省家庭教育宣传周,开展家庭教育相关宣传活动。 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 《条例》规定,各单位和组织应当将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活动。 《条例》明确,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和开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及存在的特殊困难。《条例》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关爱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活动。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公益服务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为保障各项规定能够落实,《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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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破解家庭教育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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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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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我自己的孩子,我想怎么教育就怎么教育,别人管不着……”类似这种“霸气”回应,在湖北将会越来越少。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谁来管?随着未成年人保护需求的提升和家庭教育问题的凸显,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关起门的“家事”,而是成为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公事”。 5月1日起,《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通过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为家庭教育划出“托底式”的服务,“棍棒之下出孝子”等教育孩子的“老观念”将得以改变。 家长缺席家庭教育或被劝诫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和实施者。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决定家庭教育的质量。 《条例》特别强化家庭责任,着力提升家长家庭教育能力,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也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同时,《条例》明确父母应当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隐私,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暴力、羞辱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并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现阶段,双职工家庭成已成为常态,对子女教育投入时间相对减少;而在农村地区,还有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面临家庭教育难题。为此,《条例》中突出了家庭教育中陪伴的重要性,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即便父母因学习或外出务工,也不能说走就走,应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同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此外,还应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条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父母接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同时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寻求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不当行为向有关单位求助、举报。 《条例》还特别突出了可实施性,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取暴力、羞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对家长进行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进行失信惩戒。 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公共服务 好父母都是学出来的,没有不需要学习的父母。 《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服务指南和服务工作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同级妇联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训、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并可以依法实行信用激励。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条例》还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师资培训内容。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条例》明确,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当学校、幼儿园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或违反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条例》还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确定为湖北省家庭教育宣传周,开展家庭教育相关宣传活动。 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 《条例》规定,各单位和组织应当将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活动。 《条例》明确,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和开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及存在的特殊困难。《条例》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关爱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活动。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公益服务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为保障各项规定能够落实,《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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