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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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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召开“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与会人员建议
立法促进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 2021-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1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11位委员和特邀代表围绕会议主题从不同角度建言咨政。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长期性关键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增强社会救助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实践中也面临救助条件标准不清、手续繁琐、方式单一和统筹协调难、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2020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建议,在立法时对优化部门协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创新救助方式、简化救助程序、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救助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立法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能
  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国综合性救助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救助水平逐年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得益于此,我国在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时,所遭受的负面影响大大降低——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新纳入低保近340万人,救助因疫致困群众476万人次,全国增发生活补助67亿元,有效缓解了疫情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冲击,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做好“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筹备工作,全国政协在会前组成调研组赴江苏、河南开展专题调研。全国政协委员黄树贤介绍说,从调研情况看,广大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普遍比较认可,对制定社会救助法充满期待,希望通过立法巩固以往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能。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认为,社会救助法的定位是一部基础法、综合法,更是一部国家法,需要保持其制度系统设置的基础性,保持其制度内容覆盖的综合性,更需要坚持国家主导性,吸收社会力量,创造和谐秩序,使其具有高度的强制力、执行力和权威性,确保“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得到落地实现,在新发展阶段实现受救助对象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双保障、双协调、双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魏明德在介绍香港社会救助的特色亮点时说,其中一些经验可以为制定社会救助法提供参考。魏明德说,香港社会救助走的是低税制、低福利、高发展的路线,福利不是“开支”,而是“投资”——社会投资,即建立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能力,以应付不断转变的挑战;强调社会福利规划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发展潜能,力促不同单位及界别的积极参与。
制定简化社会救助办理程序
  社会救助的重点是救助谁,怎么救助,难点是如何界定救助对象,真正做到应救尽救,科学合理。
  全国政协委员董玉海认为,社会救助立法要着眼于建立综合性大救助体系,将不同社会救助项目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打通,明确统一的受助门槛,构成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各项目的认定条件还不尽科学,政策衔接不够紧密,相互之间打通不够,还存在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科学性有待深化、各类专项救助项目的认定条件不尽合理的问题,建议有针对性地加以修改。
  全国政协常委何力指出,从调研情况看,建立大数据平台,是简化程序、便利救助、推动“政策找人”的有效方式。但从实践看,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目前完全依靠大数据平台开展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认定等各项工作条件还不成熟,对家庭生活状态、灵活就业情况、家庭支出情况等动态标准的认定,包括救助对象退出,仍需入户核查。
  对此,何力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专干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需要救助群众的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的基础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救助专干员组织开展培训。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说,按照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社会救助程序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结果公示等多道流程。实践中,从申请到调查、第一次公示、审核、第二次公示后作出决定,通常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上往往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拿到救助,这个时间对于处于困难情况中的群众来说确实有点长。
  谢文敏认为,为了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充分体现社会救助及时、便民的特点,缓解救助对象燃眉之急,应当在目前社会救助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制定简化社会救助办理程序。调研发现,一些地方通过探索创新,已经把工作日压缩到了20天。建议立法明确进一步优化程序、简化手续,让受助群体更加及时得到救助。
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
  “目前,虽然民政、医保、人社、教育等部门均出台相关救助帮扶政策,但救助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难以形成救助合力。”全国政协常委曹小红说。
  曹小红建议,在制定社会救助法时,需要提高统筹层级、夯实部门职责、强化信息共享,从而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将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及其他救助资源有机结合,形成更为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救助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张力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但回避了各级政府分担社会救助经费的机制问题。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张力建议,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救助资金支出责任,为国家尽快制定社会救助经费保障国家基础标准打下基础。同时,参照脱贫攻坚政策中县级政府可以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办法,出台具体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县级政府适当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权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针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提出,对社会救助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时不能一刀切,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要明确容错纠错情形,扩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范围。
细化鼓励措施用好社会力量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政协委员王海京说,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还能够完善“物质+服务”的救助链条,满足困难群众差异化救助需求;更有利于通过社会力量的工作整合,实现社会救助事业可持续发展。
  王海京认为,法律规定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地、管用,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此,建议进一步细化鼓励措施,增加社会力量救助与政府救助衔接的相关规定,从而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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