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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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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中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比例

( 2021-07-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董娟子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无责的情况下,属于交通意外。审判实践中,对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判决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并不一致。笔者认为,针对该类型交通意外,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主体与次序为: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除非该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依据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即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其次,驾驶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无过错原则更符合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本意。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双方均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不存在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责任主体,除了机动车一方,还有承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两者的诉讼地位因保险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交强险因其法定性、强制性与公益性的特征,首要功能定位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受害人有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也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自愿订立的商业三者险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允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受害人对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行使直接请求权的前提为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由受害人申请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赔偿次序,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一般区分为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分别对应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交强险应适用有责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为2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一方无责、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投保人而言,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就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若保险公司动辄规避责任,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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