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广角
|
|
□ 杨婷
前一段时间出台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全面深刻总结军人待遇保障现行法规政策、实践做法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军人及其家庭待遇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部法律在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方面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保障军人家庭权益纳入其中。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可以看出,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实行平战有别原则,对于作战和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实行从优保障,同时将保障军人家庭权益纳入,体现了保障军人家庭权益就是保障部队战斗力的基本原则。 军人工资制度突出四个关键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工资制度时,突出了四个关键词:“相对独立”“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正常增长”。相对独立,指军人工资的来源、发放的流程以及经费保障体系都相对独立,自成一家,这样有助于提升经费保障的安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特色鲜明,指的是军人的待遇和国家其他工作人员有着本质的不同,要体现出独有的尊崇。军人工资在结构组成、发放标准及调整办法确定等方面都会结合部队实际,彰显出军队的保障特色。比较优势,指的是军人工资应该在总量、增幅、间隔时间等方面体现优势地位,从而增强军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引导军人安心本职,扎根军营。正常增长,指的是军人工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稳中有升,逐渐提高。军人工资福利的定期增长被固化为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新常态。 完善军人及家庭探亲休假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法律还规范了军人及家属探亲的相关事项。明确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明确女军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女军人兼有妇女和军人双重身份,享受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享受军队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军队备战打仗、训练任务和工作压力越来越繁重的现实情况,结合女军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认真研究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增加了女军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明确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户籍挂钩的权益越来越多,尤其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由于军人户籍被注销,各地政策标准和执行力各有不同,致使一些与户籍相关的军人军属权益受到影响。鉴于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这是军人户籍管理的重大变化,将有利于维护军人在原籍的宅基地使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同时维护军人家庭在原籍和驻地正常享受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国家明确的户籍权益。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讲师)
|
|
构筑完善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体系
|
|
|
|
( 2021-07-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军事广角 |
|
□ 杨婷
前一段时间出台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全面深刻总结军人待遇保障现行法规政策、实践做法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军人及其家庭待遇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部法律在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方面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保障军人家庭权益纳入其中。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可以看出,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实行平战有别原则,对于作战和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实行从优保障,同时将保障军人家庭权益纳入,体现了保障军人家庭权益就是保障部队战斗力的基本原则。 军人工资制度突出四个关键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工资制度时,突出了四个关键词:“相对独立”“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正常增长”。相对独立,指军人工资的来源、发放的流程以及经费保障体系都相对独立,自成一家,这样有助于提升经费保障的安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特色鲜明,指的是军人的待遇和国家其他工作人员有着本质的不同,要体现出独有的尊崇。军人工资在结构组成、发放标准及调整办法确定等方面都会结合部队实际,彰显出军队的保障特色。比较优势,指的是军人工资应该在总量、增幅、间隔时间等方面体现优势地位,从而增强军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引导军人安心本职,扎根军营。正常增长,指的是军人工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稳中有升,逐渐提高。军人工资福利的定期增长被固化为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新常态。 完善军人及家庭探亲休假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法律还规范了军人及家属探亲的相关事项。明确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明确女军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女军人兼有妇女和军人双重身份,享受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享受军队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军队备战打仗、训练任务和工作压力越来越繁重的现实情况,结合女军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认真研究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增加了女军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明确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户籍挂钩的权益越来越多,尤其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由于军人户籍被注销,各地政策标准和执行力各有不同,致使一些与户籍相关的军人军属权益受到影响。鉴于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这是军人户籍管理的重大变化,将有利于维护军人在原籍的宅基地使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同时维护军人家庭在原籍和驻地正常享受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国家明确的户籍权益。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讲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