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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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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显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呈现,是中国共产党人攻坚克难推进法治建设和坚持不懈推动法学创新的历史素描和学理概括。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的早期领导人李大钊等就曾经提出过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革命实践的想法,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尚不可能产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思维。历经一系列严重挫折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态度的严重危害性,旗帜鲜明地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力挽狂澜地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征程。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思想逐渐成为全党的共识。从此,我们党走上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密切相结合的光明正道。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和成功经验,也为新时代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积累了宝贵经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的核心要义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发挥马克思主义在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强大真理力量,又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上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历史底蕴、时代精神和实践伟力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百年历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的时代条件和现实国情结合起来,与我们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伟业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才能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人民性和实践性、开放性和时代性,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发展、开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境界。 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光辉历程,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经验,根本目的在于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一步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让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创新成果焕发出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旗帜,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进程。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法学思想和法理精华再提炼、再升华、再阐释,把饱含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的法理精华和法学理论精髓进行体系化构建,而不能停留在语录摘编或碎片化的引用上;同时,还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本色,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由于“左”或“右”的思潮影响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误读和误解。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回到马克思”,而是进一步弄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源性,让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光照亮中国法学的前进之路。 第二,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进行系统总结、理论概括和理念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理论创新,才能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成果,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性。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感悟和把握实践,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必然指向,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必由之路。 第三,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学的思想宝库。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中国法学是中国法治的学术和理论概括,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法治思想的宝贵遗产,也是我们树立中国法学理论自信、建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资本。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法治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我们对中国法学的历史遗产重视不够,甚至把它们归入“封建糟粕”而废弃。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伟大工程中,我们必须秉持不忘本来、追本溯源的文化理念,下功夫把中国传统法学的精华凝练出来,对之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融入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之中,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底蕴和民族精神,为世界法学百花园增添一份姹紫嫣红。 第四,以开放眼光和科学态度跟踪研究当代西方法学理论,把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有益成分识别出来,融入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中。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阶段,要善于与西方法学开展平等对话和交流,打造融通中西的法学概念、命题和论语,在对话和互鉴中升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海纳百川的学术气派和在学术竞争中的优势。同时,我们要着力推进中国法学的时代化、国际化、世界化,为21世纪世界法学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回望过往奋斗路,眺望前方奋进路,我们应更好地履行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使命。一是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这部伟大教科书的“法治篇”。我们要在学习好中共党史,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同时,学好用好党在法治领域的创新理论,要深入挖掘中国法治的红色资源,传承中国法学的红色基因,续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篇章。二是坚持“三相结合”“三化推进”,即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三大创新成果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及其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生命活力;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大众化传播,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旗帜,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两大奇迹”的基础上再创“法治新奇迹”。三是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法学家应有的贡献。在当今世界,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法学家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捍卫者,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建设者和发展者,要通过我们的学习、研究、创新,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学新的时代内涵,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具科学性和时代性,更具思想魅力和生命活力,构建起集古今中外法治思想之大成、屹立于人类法治文明巅峰的科学理论体系。四是面向世界、放眼未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中国从法学输入国成为法学输出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武器,而且成为全人类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法理宝典,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奉献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且与世界融通的法治理论体系。 (文章原文刊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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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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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命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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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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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显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呈现,是中国共产党人攻坚克难推进法治建设和坚持不懈推动法学创新的历史素描和学理概括。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的早期领导人李大钊等就曾经提出过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革命实践的想法,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尚不可能产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思维。历经一系列严重挫折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态度的严重危害性,旗帜鲜明地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力挽狂澜地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征程。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思想逐渐成为全党的共识。从此,我们党走上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密切相结合的光明正道。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和成功经验,也为新时代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积累了宝贵经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的核心要义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发挥马克思主义在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强大真理力量,又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上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历史底蕴、时代精神和实践伟力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百年历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的时代条件和现实国情结合起来,与我们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伟业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才能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人民性和实践性、开放性和时代性,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发展、开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境界。 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光辉历程,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经验,根本目的在于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一步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让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创新成果焕发出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旗帜,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进程。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法学思想和法理精华再提炼、再升华、再阐释,把饱含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的法理精华和法学理论精髓进行体系化构建,而不能停留在语录摘编或碎片化的引用上;同时,还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本色,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由于“左”或“右”的思潮影响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误读和误解。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回到马克思”,而是进一步弄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源性,让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光照亮中国法学的前进之路。 第二,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进行系统总结、理论概括和理念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理论创新,才能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成果,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性。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感悟和把握实践,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必然指向,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必由之路。 第三,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学的思想宝库。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中国法学是中国法治的学术和理论概括,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法治思想的宝贵遗产,也是我们树立中国法学理论自信、建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资本。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法治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我们对中国法学的历史遗产重视不够,甚至把它们归入“封建糟粕”而废弃。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伟大工程中,我们必须秉持不忘本来、追本溯源的文化理念,下功夫把中国传统法学的精华凝练出来,对之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融入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之中,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底蕴和民族精神,为世界法学百花园增添一份姹紫嫣红。 第四,以开放眼光和科学态度跟踪研究当代西方法学理论,把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有益成分识别出来,融入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中。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阶段,要善于与西方法学开展平等对话和交流,打造融通中西的法学概念、命题和论语,在对话和互鉴中升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海纳百川的学术气派和在学术竞争中的优势。同时,我们要着力推进中国法学的时代化、国际化、世界化,为21世纪世界法学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回望过往奋斗路,眺望前方奋进路,我们应更好地履行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使命。一是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这部伟大教科书的“法治篇”。我们要在学习好中共党史,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同时,学好用好党在法治领域的创新理论,要深入挖掘中国法治的红色资源,传承中国法学的红色基因,续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篇章。二是坚持“三相结合”“三化推进”,即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三大创新成果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及其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生命活力;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大众化传播,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旗帜,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两大奇迹”的基础上再创“法治新奇迹”。三是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法学家应有的贡献。在当今世界,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法学家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捍卫者,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建设者和发展者,要通过我们的学习、研究、创新,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学新的时代内涵,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具科学性和时代性,更具思想魅力和生命活力,构建起集古今中外法治思想之大成、屹立于人类法治文明巅峰的科学理论体系。四是面向世界、放眼未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中国从法学输入国成为法学输出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武器,而且成为全人类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法理宝典,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奉献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且与世界融通的法治理论体系。 (文章原文刊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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