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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秦广英、高建付:本院受理原告葛友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苗长军:本院受理原告赵幸福诉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苗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21)皖120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幸福货款13859元及逾期利息(以138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小红:本院已受理原告樊增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6日,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路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于永和:本院受理原告张旭明与被告于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副本一份,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金文明:本院审理原告包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赵宝富、赵云波、赵广军:原告王德云与被告即你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4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赵宝富、赵云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09年8月8日的利息121160元;自2011年8月7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算,计算基数为9211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于宝库:本院受理曹红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朱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唐付国诉你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君诉陈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肖平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华晓文、华昊:本院受理原告陶仲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205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东:本院受理赵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30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于朝龙:本院受理原告宋晓利与被告于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王志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对(2021)鄂068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5号 申请人南通凯普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0865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美启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1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巨康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580748、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美晟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1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常州市亨利达塑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3895、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禾立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句容市一诺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9909166、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江市宝利木工机械刀具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5659、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昌韵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579123、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丰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亚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9978243、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世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丹阳市长兴皮鞋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2000051 24959964、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市洋名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文安县初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9909710、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世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通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 27433171、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21年2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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