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5 5/5 4 5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1/4中缝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夏吾知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青23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90号 刘新文(住江西省万年县苏桥乡坂头村143号,身份证号码:3623311976090133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新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刘新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元,并支付以3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下午14:1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04号 兰喜珍(住广西省资源县车田苗族乡白洞村九组002号,身份证号码:45232919751002194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兰喜珍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兰喜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并支付以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除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72号 孟庆伍(住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镇和平村罗一都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10119716):本院受理原告杜松山与被告孟庆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孟庆伍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85号 邹帮旺、周华山:本院受理原告鲁贵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辽0882执483号 刘畅:本院执行的陈素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义务,查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82执483号评估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90号 冯荣余(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宗镇大王吾村1队365号,公民身份号码: 132233197807093297) :本院受理原告毛鸿与被告冯荣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冯荣余支付原告毛鸿货款人民币902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毛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冯荣余负担1028元,由原告毛鸿负担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5106号 韩晟: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梅与被告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323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1323民初5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韩晟:本院受理原告陈士春与被告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泗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第三人韩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020)苏132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5467号 韩晟:本院受理原告陈士春与被告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泗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第三人韩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32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1323民初54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韩晟: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梅与被告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020)苏1323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257号 冯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宏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905号 郭继胜:本院受理原告李团结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余堂勇:本院受理原告邹启强、申顺齐、申真明、申友强诉被告余堂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原告诉求1、判令余堂勇向四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0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余堂勇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经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高小萍:本院受理原告何德贵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194号 唐爱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唐爱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88872.42元、保险费人民币6039.48元,合计人民币94911.9元;2、被告唐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8872.4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则利息计算至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唐爱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82号 陈晓松、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静诉被告陈晓松、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406号 石代发:本院受理赖文景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3528号 敖睿华:本院受理原告彭小平诉被告敖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冀0408民初334号 李肖肖、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宁俊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纪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8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