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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苏1283民初3699号
黄长征、侯雪华:本院受理蒋宗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390号
郑金培:本院受理莲花镇金果园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凤鑫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两方、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港华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书,我院依法审查,现依法向你两方送达(2020)冀01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起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视为放弃权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号
夏顺江(住贵州省罗甸县逢亭镇纳闹村三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012182716):本院受理原告卢妙娥与被告夏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夏顺江归还原告卢妙娥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1045元,由被告夏顺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937号
谭均虎(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民委员会新寨组4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910254536);谭昭文(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民委员会新寨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30118451X);谭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镇六井村民委员会田坝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810453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均虎、谭昭文、谭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谭均虎、谭昭文、谭仟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74991.78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5081.36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6514.81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10662. 86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52732.75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34.32元;2、判令被告谭均虎、谭昭文、谭仟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暂合计为79626.1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9点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金波、邱秀霞: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金波、邱秀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波、邱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 666.9元及第八期利息442元,合计42 108.9元;二、被告陈金波、邱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1 666.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计850元,由被告陈金波、邱秀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金波: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金波、余延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金波、余延理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第LD2016800027号);二、被告陈金波、余延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 333.3元及第二期剩余利息1515.6元,合计74 848.9元;三、被告陈金波、余延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3 333.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670元,由被告陈金波、余延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胡红星、伍梅、遂宁市海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胡红星、伍梅、胡攀、遂宁市海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星、伍梅、胡攀、遂宁市海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1 111.2元及第九期利息2 830.5元,合计113 941.7元;二、被告胡红星、伍梅、胡攀、遂宁市海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1 111.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 580元,由被告胡红星、伍梅、胡攀、遂宁市海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62号
李留贯: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28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乐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乐建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杨乐建,男,1969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6907050434,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倒马井小区4-3-203室,于1981年从江苏省徐州市明理街明理巷56号外出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被申请人应向本院书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在此期间将所知道情况向本院书面报告。逾期无人申报或报告,本院将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51号
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书琼与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廖书琼预付货款130 47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44号
戚桂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戚桂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39953.3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6933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志刚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志刚购房款65 234元;2、驳回原告张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17799号 张小飞:原告肖建平与被告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77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8日10时30分在横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声 明
  北京市西城区建筑行业管理处、北京市宣武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区划调整政策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公章均不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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