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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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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仲米胜:本院受理原告何芳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沈先敏:本院受理原告钟芝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王江生、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崔玉成与被告王江生、固镇县大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76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包春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53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蒋洪:原告张平与被告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平借款人民币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4.4%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由被告蒋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70号 船山区广盈竹制品加工坊: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船山区广盈竹制品加工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7456号 赵慎运:本院受理原告郭劲松诉你、赵慎浩、魏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1853号 陈胜和:本院受理原告肖克尚与被告储怀远、陈胜和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王鲁刚:本院受理王相启诉你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鲁刚:本院受理张立伟诉你与常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宝根:本院受理原告周现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2民初10975号 任福贵: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2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3167号 邢远志:本院受理原告李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刘文光:本院受理原告张树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射洪长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少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射洪长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射洪长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2 999.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被告射洪长荣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少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文平、文显彬:原告林杰与被告文平、文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杰借款人民币63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3 000元为基数, 从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由被告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龙保全、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8年9月4日前的利息共117048.44元;2018年9月5日起以本金180万为基数,从2018年9月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9.16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三、被告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龙保全对本判决第一项项下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 64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2 000元,由被告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07号 徐正权:本院受理原告蒲茂常诉被告徐正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款623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64号 袁涛:本院受理原告夏艳诉被告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青2222民初517号 李明、苏彬:本院受理原告张献新诉被告郭斌寿、李明、苏彬、青海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鸿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张献新提起上诉,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222民初517号民事案件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431号 范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华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663号 夏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东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751号 范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华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许洪叶(女,34岁)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已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存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乐嘉公寓1-130室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06月04日对你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委依据地址信息确认书记录的地址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送达
赵清希(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109231041):你尚未履行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月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医罚〔2021〕00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91450元,加处罚款90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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