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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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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瀛元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0122民初357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2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荣树、孙仕琴:本院受理胡勇与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贵州领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州坤源陶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王长碧:原告樊强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准许原告樊强与被告王长碧离婚;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樊强直接抚养,被告王长碧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支付当月生活费600元至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凭票各负担一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064号 杨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武万松与被告杨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良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荡支行与被告林良满、林荷女、杨林、林良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李氏: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李加梅、杨思帆:本院受理原告周世祥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云0802民初1469号。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茶叶货款共计326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寿县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0422民初270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刘泽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方的冰瓶款29400元及利息;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到庭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王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花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因原告李海花申请对你名下涉案轿车一辆(牌号为京PEV715上海华普轿车)的价格进行鉴定。自本公告期满后的次日,由你到枣强县人民法院技术室306房间选取鉴定机构,并于选取鉴定机构的次日由你到现场参加勘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李宏杨:本院受理原告汪福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皖0122民初420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勇(232321198102184111):本院受理李德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304民初260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王华林:本院已受理宋德兵与你、冯泽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南漳县人民法院东巩人民法庭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田茂勇:本院受理原告田峰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出借之日即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1年9月14日14时0分在本院合水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姜凌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娅与被告姜凌云、唐正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25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秦慈福、易红菊:本院受理李发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天、史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304执1174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3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天、史义宁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1000000元;被执行人郑天、史义宁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17年末1月20日止的欠息45369.16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郑天名下坐落于铁东区五道街62栋5层(产籍号为1-28-231-3051)及坐落于铁东区景子街2号楼5层(产籍号为1-28-231-2051)享有有限受偿权;被执行人史义宁对被执行人郑天的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郑天应履行的债务为1259498.39元,因你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郑天所有的坐落于铁东区五道街62栋5层(产籍号为1-28-231-3051)及坐落于铁东区景子街2号楼5层(产籍号为1-28-231-2051)的两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天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评估等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宜通知,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视为送达及放弃相应权利。逾期后本院将依法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由摇号选取的评估机构评估郑天所有的坐落于铁东区五道街62栋5层(产籍号为1-28-231-3051)及坐落于铁东区景子街2号楼5层(产籍号为1-28-231-2051)的两处房产,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附企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金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304执1173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3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鞍钢附企商品混凝土搅拌厂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12000000;被执行人鞍钢附企商品混凝土搅拌厂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17年末1月20日止的欠息849649.25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铁东区解放路379号(产籍号为42-23-73-4、42-23-73-5、42-23-73-6、42-23-78-1、42-23-78-2、42-23-78-6、42-23-78-7、42-23-78-8)享有有限受偿权;被执行人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金范对被执行人鞍钢附企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的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鞍钢附企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金范应履行的债务为16338540.75元,延迟履行应付迟延履行金,现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鞍钢附企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金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及竞买须知等执行拍卖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视为送达及放弃相应权利,逾期后本院将依法拍卖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铁东区解放路379号(产籍号为42-23-73-4、42-23-73-5、42-23-73-6、42-23-78-1、42-23-78-2、42-23-78-6、42-23-78-7、42-23-78-8),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龚龙军、严丝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诉你们、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诉称: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龚龙军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5916.57元及利息9175.6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55092.2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龚龙军、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对印江县峨岭街道和达?幸福花园3栋22层7号房产,协助办妥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正式抵押登记,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严丝嘉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即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分(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处置苍南鑫鑫豆芽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公告
被通知人:温州鑫鑫豆芽有限公司(下称温州鑫鑫)股东陆斌、林展立、伊仁旺;苍南县鑫鑫豆芽有限公司(下称苍南鑫鑫)股东陆斌、阙朝辉、徐世辉;及温州鑫鑫的利害关系人
  本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拟通过淘宝网上拍卖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苍南县鑫鑫豆芽有限公司10%股权,拍卖时间、起拍金额详见淘宝网的拍卖公告。各被通知人若对淘宝网上拍卖公告存在异议,请在淘宝网公告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反之将视为各被通知人对拍卖公告无异议。
  苍南鑫鑫股东陆斌、阙朝辉、徐世辉若需要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受让权,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天内向本管理人书面提出,反之将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管理人联系方式:胡克伦13777855577,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8层。
通知人: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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