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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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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郑 宁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 丽 《法治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治日报》实习生 王 奇
记者:线上儿童性剥削与线下相比,有哪些特殊之处? 孙丽:线上儿童性剥削相比线下来说,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方面是线上主要以互联网为媒介,目前网络平台日新月异,未成年人都能够独立使用互联网,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儿童的人身安全即使在家长的掌控范围内,但却可以通过互联网被诱导和剥削,比起线下更隐蔽、更容易被侵害。另一方面是线上的危害范围更广,社会影响更恶劣。线上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全国范围内都有可能传播,儿童的防范意识弱,一旦被进行性剥削则可能传播到任一网络终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群体性的、巨大的,这一点也是线上儿童性剥削的特别之处。 郑宁:线上儿童性剥削的特点,一是方式更加多样化,二是隐蔽性更强。 记者:在我国,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是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孙丽:目前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制品构成违法犯罪,但这并不包括单纯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行为,也就是说,目前浏览行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宁:我国目前没有,只限于制作、复制、传播、发布、持有。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线上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有哪些规定,是否存在一些空白? 孙丽:关于线上儿童性剥削涉及的几种犯罪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强奸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猥亵儿童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均应得到刑法的严惩。 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将“持有”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这一行为规定为禁止行为,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因为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针对这条设置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条文,我国的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没有关于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视频的特别立法,所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还缺乏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郑宁: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线上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中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的立法空白在于缺乏对“线上引诱”儿童的法律规制。据有关国际组织调研,截至2017年,全球至少有63个国家出台了立法,认为“线上引诱”是行为犯,并不强调侵害后果。而我国现有立法主要是打击强奸、猥亵等已经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的犯罪,对“线上引诱”缺乏规定。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预防网络上发生的性侵害? 孙丽:预防网络性侵害,关键在以下四点:第一,是从根本上完善立法体系,加快对儿童线上性侵害特别保护的立法。例如,禁止持有、浏览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明确网络社交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其开发未成年人保护特有模式以及功能,只有更细致更完备的法律条文设置才能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震慑力,为儿童筑起一道法律保护的防线。 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保护信息的宣传,例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让社会群体都能对此类侵害予以重视和预防。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负起各自的职责,对举报投诉问题及时处理,为保护儿童免受侵害扫清障碍。 第三,各类网络平台必须建立自身有效的警示机制,及时发现违禁内容,向用户发出警示,并采取禁止上传、删除、阻断传输等处理措施。平台应设置专门的处置部门,发现违禁行为时要快速反应及时予以删除,必要时要采取报警及后续维护儿童权益的措施。 第四,家长和儿童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注意新形式的性侵害途径,避免儿童受到网络性剥削。 郑宁: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尊重孩子,加强与孩子的情感交流,指导他们安全上网;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教育孩子遇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监护人或学校;网络平台也应履行平台责任,健全举报制度,对相关信息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及时报告有关机构。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司法机关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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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努力共同预防线上儿童性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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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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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郑 宁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 丽 《法治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治日报》实习生 王 奇
记者:线上儿童性剥削与线下相比,有哪些特殊之处? 孙丽:线上儿童性剥削相比线下来说,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方面是线上主要以互联网为媒介,目前网络平台日新月异,未成年人都能够独立使用互联网,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儿童的人身安全即使在家长的掌控范围内,但却可以通过互联网被诱导和剥削,比起线下更隐蔽、更容易被侵害。另一方面是线上的危害范围更广,社会影响更恶劣。线上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全国范围内都有可能传播,儿童的防范意识弱,一旦被进行性剥削则可能传播到任一网络终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群体性的、巨大的,这一点也是线上儿童性剥削的特别之处。 郑宁:线上儿童性剥削的特点,一是方式更加多样化,二是隐蔽性更强。 记者:在我国,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是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孙丽:目前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制品构成违法犯罪,但这并不包括单纯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行为,也就是说,目前浏览行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宁:我国目前没有,只限于制作、复制、传播、发布、持有。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线上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有哪些规定,是否存在一些空白? 孙丽:关于线上儿童性剥削涉及的几种犯罪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强奸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猥亵儿童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均应得到刑法的严惩。 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将“持有”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这一行为规定为禁止行为,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因为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针对这条设置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条文,我国的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没有关于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视频的特别立法,所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还缺乏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郑宁: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线上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中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的立法空白在于缺乏对“线上引诱”儿童的法律规制。据有关国际组织调研,截至2017年,全球至少有63个国家出台了立法,认为“线上引诱”是行为犯,并不强调侵害后果。而我国现有立法主要是打击强奸、猥亵等已经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的犯罪,对“线上引诱”缺乏规定。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预防网络上发生的性侵害? 孙丽:预防网络性侵害,关键在以下四点:第一,是从根本上完善立法体系,加快对儿童线上性侵害特别保护的立法。例如,禁止持有、浏览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明确网络社交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其开发未成年人保护特有模式以及功能,只有更细致更完备的法律条文设置才能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震慑力,为儿童筑起一道法律保护的防线。 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保护信息的宣传,例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让社会群体都能对此类侵害予以重视和预防。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负起各自的职责,对举报投诉问题及时处理,为保护儿童免受侵害扫清障碍。 第三,各类网络平台必须建立自身有效的警示机制,及时发现违禁内容,向用户发出警示,并采取禁止上传、删除、阻断传输等处理措施。平台应设置专门的处置部门,发现违禁行为时要快速反应及时予以删除,必要时要采取报警及后续维护儿童权益的措施。 第四,家长和儿童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注意新形式的性侵害途径,避免儿童受到网络性剥削。 郑宁: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尊重孩子,加强与孩子的情感交流,指导他们安全上网;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教育孩子遇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监护人或学校;网络平台也应履行平台责任,健全举报制度,对相关信息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及时报告有关机构。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司法机关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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