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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芜湖6月10日电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彭继友 6月10日,司法部组织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参与发起的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安徽芜湖举行。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姜明和三省一市负责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长三角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推动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不断健全政策制定协同机制,推进政策互认和政策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及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标准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加快形成科学高效、保障有力、协同运行的一体化审核机制,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赵振华指出,司法部将继续加强对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的组织、统筹、协调、指导力度,三省一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小机制、大站位,小切口、大功效,小平台、大战场的作用,持续发力,尽快取得成效。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作为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将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在7个方面展开合作: 推进政策互认、政策协同。分两个阶段进行推进:第一阶段,选择市场准入、要素流动等已有一定基础的领域推进政策互认;第二阶段,在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准入标准等方面,推动政策协同。 研究建立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三省一市可轮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工作岗位,探索制定合法性审核岗位的能力标准、工作规范、培训办法等细化制度,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三省一市统一适用的培训交流制度,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规范审核工作程序。根据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研究调整本省(市)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的程序要求。探索审核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的适用范围,留足审核时限,防止大量“急件”影响审核质效。 分类细化审核标准。结合区域特点,探索研究与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合法性审核标准,特别是在产业链相互协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消除行政壁垒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标准,确保审核标准协调一致,提高政策制定的协调效率,为完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结果实际运用。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权威性,研究制定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制度。合法性审核意见未得到采纳的,起草部门要向审核部门说明未予采纳的理由。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标准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形成大数据库,确保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方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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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签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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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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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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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芜湖6月10日电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彭继友 6月10日,司法部组织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参与发起的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安徽芜湖举行。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姜明和三省一市负责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长三角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推动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不断健全政策制定协同机制,推进政策互认和政策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及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标准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加快形成科学高效、保障有力、协同运行的一体化审核机制,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赵振华指出,司法部将继续加强对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的组织、统筹、协调、指导力度,三省一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小机制、大站位,小切口、大功效,小平台、大战场的作用,持续发力,尽快取得成效。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作为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将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在7个方面展开合作: 推进政策互认、政策协同。分两个阶段进行推进:第一阶段,选择市场准入、要素流动等已有一定基础的领域推进政策互认;第二阶段,在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准入标准等方面,推动政策协同。 研究建立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三省一市可轮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工作岗位,探索制定合法性审核岗位的能力标准、工作规范、培训办法等细化制度,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三省一市统一适用的培训交流制度,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规范审核工作程序。根据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研究调整本省(市)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的程序要求。探索审核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的适用范围,留足审核时限,防止大量“急件”影响审核质效。 分类细化审核标准。结合区域特点,探索研究与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合法性审核标准,特别是在产业链相互协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消除行政壁垒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标准,确保审核标准协调一致,提高政策制定的协调效率,为完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结果实际运用。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权威性,研究制定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制度。合法性审核意见未得到采纳的,起草部门要向审核部门说明未予采纳的理由。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标准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形成大数据库,确保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方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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