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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蒋安杰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上午9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更是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国司法判决第一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评价,该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结的全国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作为新担当。 适用新未保法的全国司法判决第一案 被告章某自2017年开始从事文身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中包括未成年人。章某累计提供文身服务的消费者总数约几百人,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约七成。2018年至2019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已存在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章某确认为本案所涉4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涉案文身未成年人陈述,章某在提供文身服务时不核实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 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治医师刘厚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刘厚生介绍: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颜料进入人体后着色。临床上清除文身病例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陈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而文身并不能完全清除,当前比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果感染会在身体表面遗留疤痕,且过程痛苦,一般需要4至5次,考虑到皮肤的恢复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需以年计算。 狄小华认为,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体现在五个方面:文身容易被认为是不学好的表现,导致社会公众的排斥;文身具有身份认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后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文身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外界排斥时,容易被动形成自我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观念偏离甚至对抗;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文身是出于好奇,一旦后悔,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文身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容易互相效仿。 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 由于案件系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服务,涉及准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难度较大;而未成年人文身现象较为常见,作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一旦判决,不仅将影响文身行业的发展规范,更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落实。 鉴于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从700余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了来自教育、卫生、基层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面对新类型案件,宿迁市中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率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精心审理,全程直播,用公正公开的审判将司法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鲜明导向传达给全社会。 金飚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公共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法院根据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和不减损被告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开创性地适用新法。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把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精神以更为具体的方式,进一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秩序,宣示人民法院对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鲜明的司法态度。”金飚对记者表示。 肖建国认为,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平等保障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手段,并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文身合法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正确解释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将较为抽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具体化,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由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贯彻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理念,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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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之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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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案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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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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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蒋安杰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上午9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更是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国司法判决第一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评价,该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结的全国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作为新担当。 适用新未保法的全国司法判决第一案 被告章某自2017年开始从事文身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中包括未成年人。章某累计提供文身服务的消费者总数约几百人,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约七成。2018年至2019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已存在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章某确认为本案所涉4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涉案文身未成年人陈述,章某在提供文身服务时不核实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 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治医师刘厚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刘厚生介绍: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颜料进入人体后着色。临床上清除文身病例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陈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而文身并不能完全清除,当前比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果感染会在身体表面遗留疤痕,且过程痛苦,一般需要4至5次,考虑到皮肤的恢复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需以年计算。 狄小华认为,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体现在五个方面:文身容易被认为是不学好的表现,导致社会公众的排斥;文身具有身份认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后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文身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外界排斥时,容易被动形成自我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观念偏离甚至对抗;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文身是出于好奇,一旦后悔,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文身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容易互相效仿。 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 由于案件系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服务,涉及准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难度较大;而未成年人文身现象较为常见,作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一旦判决,不仅将影响文身行业的发展规范,更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落实。 鉴于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从700余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了来自教育、卫生、基层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面对新类型案件,宿迁市中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率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精心审理,全程直播,用公正公开的审判将司法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鲜明导向传达给全社会。 金飚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公共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法院根据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和不减损被告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开创性地适用新法。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把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精神以更为具体的方式,进一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秩序,宣示人民法院对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鲜明的司法态度。”金飚对记者表示。 肖建国认为,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平等保障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手段,并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文身合法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正确解释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将较为抽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具体化,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由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贯彻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理念,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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