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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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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春成:本院受理原告孙秀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庞献民、贾自花:我院受理的原告徐京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合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598号 张建英:本院受理原告王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19号 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陆斌:本院受理原告丁伯武与被告刘济恺、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陆斌、徐州中国矿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148号 李晓阳、杨如如:本院受理原告刘汉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473号 朱振志: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25号 胡光辉、陈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625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2号 本院已于2021年3月2日受理正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 25757465票面金额为114093.4元,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出票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海轩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正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浙0784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正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建军:原告李世春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世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91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91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建军已给付的人民币150 0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李世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800元,由被告陈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18号 唐柳州(住四川省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9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22001070752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唐柳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代偿款11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6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74号 胡井耀、沈悦、刘加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明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之一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案外人郝三社、张保祥等39人对被申请人石家庄丰久建材有限公司和你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撤销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丰久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石家庄丰久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师向: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巧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师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巧慧借款32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河北塬森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诉人薛迎新因与被申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张胜虎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11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李志诚:本院审理的原告于馨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李志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馨凯货款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刘红超、邢玉久: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与邢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2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高怀彪: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家庄德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王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刘益民、吴秀梅、吴彦堂、王建萍: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赵文军: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079、2187号 王元刚:本院受理罗振来诉王元刚买卖合同纠纷、兴仁市鸿兴木材经营部诉王元刚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庭前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708号 帅晓兰、苟天斌: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志诉被告遂宁荣兴大都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帅晓兰、第三人苟天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厚勇:本院受理原告马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张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执1784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60日起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有异议,在公告期届满后15天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7破3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根据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苍南森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苍南森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8楼,联系人:贺君、朱莉(联系电话:13868407862、13757725731)】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7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刘士奇、张春艳:本院受理孔祥顺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664号 阮鹏、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金小春与被告阮鹏、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容景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阳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942号 乐清市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林海龙、王秀萍: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林海龙、王秀萍、江西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及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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