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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2021)浙0784民初115号 王琢(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工路176-4号楼5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201081217):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胜与被告王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 浙078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王琢归还原告潘慧胜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潘慧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346元,合计3646元,由被告王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2号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众兴镇鼎居门窗经营部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杨邦山: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邦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13号 刘习超:本院受理原告石国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田玉龙:本院受理原告周磊与被告田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247号 林光超、徐秀芹、陈纯花、徐金洋、徐民生:本院受理原告胡继成与被告林光超、徐秀芹、陈纯花、徐金洋、徐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5114号 何金荣、王会兵: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波与被告何金荣、王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942号 史居通:本院受理原告匡华国与被告史居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7号 王娜娜(住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叶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891218154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娜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6555.5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64号 永康市古山淼泰五金制品厂、潘兴礼、陈文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帝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古山淼泰五金制品厂、潘兴礼、陈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85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1年9月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应群敏、陈玉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95号 戴春苗: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春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995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929号 平湖市欣之蕴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70561301F):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嘉瑞纸箱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92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龚恒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拉、包学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535号、(2021)青2321民初60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路晓杰:本院受理原告聂晓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张倩:本院受理原告范龙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周武建:本院受理原告孙凤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潘华:本院受理原告戴亚锋与被告潘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82号 陈治成(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大树岭村委下屋塘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12200009161218):本院受理原告金浙杭与被告陈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治成归还原告金浙杭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陈治成支付原告金浙杭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460元,合计918元,由被告陈治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04号 泰州俊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田晓、陈尚军、徐益芳。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易良淑:本院受理原告乔明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73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3080号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李双莲、毛敏敏、罗义勇: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渝水区财信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潘文莲(公民身份号码:4224241962****4306):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0年9月21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0〕69号}送达公告,2020年11月21日视为送达,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1〕21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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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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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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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2021)浙0784民初115号 王琢(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工路176-4号楼5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201081217):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胜与被告王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 浙078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王琢归还原告潘慧胜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潘慧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346元,合计3646元,由被告王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2号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众兴镇鼎居门窗经营部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杨邦山: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邦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13号 刘习超:本院受理原告石国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田玉龙:本院受理原告周磊与被告田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247号 林光超、徐秀芹、陈纯花、徐金洋、徐民生:本院受理原告胡继成与被告林光超、徐秀芹、陈纯花、徐金洋、徐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5114号 何金荣、王会兵: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波与被告何金荣、王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942号 史居通:本院受理原告匡华国与被告史居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7号 王娜娜(住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叶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891218154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娜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6555.5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64号 永康市古山淼泰五金制品厂、潘兴礼、陈文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帝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古山淼泰五金制品厂、潘兴礼、陈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85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1年9月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应群敏、陈玉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95号 戴春苗: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春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995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929号 平湖市欣之蕴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70561301F):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嘉瑞纸箱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92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龚恒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拉、包学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535号、(2021)青2321民初60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路晓杰:本院受理原告聂晓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张倩:本院受理原告范龙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周武建:本院受理原告孙凤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潘华:本院受理原告戴亚锋与被告潘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82号 陈治成(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大树岭村委下屋塘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12200009161218):本院受理原告金浙杭与被告陈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治成归还原告金浙杭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陈治成支付原告金浙杭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460元,合计918元,由被告陈治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04号 泰州俊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田晓、陈尚军、徐益芳。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易良淑:本院受理原告乔明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73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3080号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带根、李双莲、毛敏敏、罗义勇: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渝水区财信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潘文莲(公民身份号码:4224241962****4306):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0年9月21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0〕69号}送达公告,2020年11月21日视为送达,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1〕21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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