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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尚永山:本院受理原告乔伟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李默: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高万军:本院受理张艾洒、韩永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桑杰本:本院受理拉布杰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宗全申请宣告陈宗林失踪一案,经查:陈宗林,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52424197210210330,住广西昭平县马江镇盘古村枧背组429号。于2000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陈宗林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856号 麻来富(身份证号码:33032419940612827x):本院受理原告唐国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79号 张玉梅:本院受理原告蒋招平诉被告张玉梅、蒋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540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管广国:本院受理原告朱平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第320号 赵立伟:本院受理谷元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58号 田家明:本院受理原告高加成与被告田家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55号 薛婷:本院受理原告高志勇与被告薛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69号 黄仁彬: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开发区刘氏肚杂冷鲜店与被告黄仁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周兴红:本院受理原告范宜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邢东耀:本院受理原告旦正才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60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387号 柳振喜:本院受理原告许翥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387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葛旋:本院受理原告马文程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号 褚航:本院受理原告苏军与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282号 徐州九里山医院:本院受理原告太仓联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九里山医院、第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28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忠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杨成武与你(2020)豫0402民初272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汇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祁玉福诉被告王汇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沈宗贵:本院受理上诉人郭炳华诉被上诉人沈宗贵、汪心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请依法撤销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3号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888635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象珠镇航亿五金制品厂,付款行浙江隆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收款人上海元立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82号 吴安华(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刘家寨村桐林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007173452):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与被告吴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1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周佳(女,41岁):2021年4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11日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委依据地址信息确认书记录的地址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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