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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芹:本院受理原告沈永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4号 杜波华:本院受理原告童夏安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收益24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08月16日0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昭永: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431号原告王秋英诉被告曹昭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96号 余国桥: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领诉被告余国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界首市人民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卢青:本院受理原告许斌被告你、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攀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追加被告申请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陈宗印:本院受理原告马翠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任熠: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任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92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231号 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裴圩精诚汽车修理厂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083号 宿迁市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创业联保互助协会与你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94号 唐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勇诉被告唐丽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0号 曾冲(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奶牛场场部四五二山头公路西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3030745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曾冲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规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85326.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69号 黄碧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南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编号为510670000-013-2012002024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 469.80元及利息和罚息;3.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宾馆商住西楼6单元1层1号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579号 朱世均: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学与被告朱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朱世均偿还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66号 段锐:本院受理原告夏晓雯与被告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0 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海诉你和陈文强、谢海平、龚先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农帮硬诉你和陈文强、谢海平、龚先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2422号 王士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王萌、第三人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82号 白熊:本院受理原告唐坤甲诉被告白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44757.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84号 白熊:本院受理原告唐坤甲诉被告白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红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露兰死亡一案(2021)云0181民特83号。经查:被申请人李露兰(女,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号:530181199011293020,住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妥乐村6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2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距今已满6年。本院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一年。被申请人李露兰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凡知悉李露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被申请人李露兰在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宣告其死亡。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陈子昂,男,于2000年12月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证书编号:C16908001000004,于2018年不慎将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遗失,遗失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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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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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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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芹:本院受理原告沈永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4号 杜波华:本院受理原告童夏安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收益24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08月16日0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昭永: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431号原告王秋英诉被告曹昭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96号 余国桥: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领诉被告余国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界首市人民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卢青:本院受理原告许斌被告你、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攀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追加被告申请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陈宗印:本院受理原告马翠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任熠: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任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92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231号 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裴圩精诚汽车修理厂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083号 宿迁市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创业联保互助协会与你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94号 唐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勇诉被告唐丽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0号 曾冲(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奶牛场场部四五二山头公路西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3030745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曾冲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规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85326.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69号 黄碧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南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编号为510670000-013-2012002024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 469.80元及利息和罚息;3.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宾馆商住西楼6单元1层1号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579号 朱世均: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学与被告朱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朱世均偿还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66号 段锐:本院受理原告夏晓雯与被告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0 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海诉你和陈文强、谢海平、龚先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农帮硬诉你和陈文强、谢海平、龚先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2422号 王士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王萌、第三人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82号 白熊:本院受理原告唐坤甲诉被告白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44757.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84号 白熊:本院受理原告唐坤甲诉被告白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红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露兰死亡一案(2021)云0181民特83号。经查:被申请人李露兰(女,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号:530181199011293020,住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妥乐村6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2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距今已满6年。本院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一年。被申请人李露兰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凡知悉李露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被申请人李露兰在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宣告其死亡。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陈子昂,男,于2000年12月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证书编号:C16908001000004,于2018年不慎将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遗失,遗失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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