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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战争时期
检察制度继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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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
检察制度继续向前发展

( 2021-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图为《司法通讯》对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的报道。 (资料图片)
  图为关东行政公署颁布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     (资料图片)
  1946年7月23日至8月6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召开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会议由检察长马定邦主持,各分区检察员参加。
  会议总结了以往检察工作经验,对此后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机构、名称和各种工作制度进行了讨论研究。这是目前可查知的新中国成立前唯一的一次检察业务研究会,说明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重视检察业务建设。
  这次检察业务研究会不仅促进了边区检察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而且为建国后检察业务建设树立了典范。
  1947年6月,关东行政公署颁布了《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至下届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止,可连选连任。首席检察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开创了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先河。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不受其他机关及审判机关之干涉,独立行使其职权,只服从上级检察机关首长之命令。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秉承人民之意旨,与法院院长共同领导关东地区之司法工作,任免司法人员。各级地方法院检察官,受上级检察官之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从建立人民检察制度之初,我们党就坚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也是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
本报记者 蔡长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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