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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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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总要求
扎实推进新业态风险防范化解
江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建业

( 2021-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近些年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推动了以网约车、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网络支付等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然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基于新技术产生的新业态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维护社会政治安全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
  一、强化风险意识,准确把握新业态带来的风险隐患
  一是政治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少数别有用心人员利用网络、短视频平台等传播危害政治安全有害信息。由于网络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这类违法信息对国家政治安全有着不容低估的破坏力。
  二是金融安全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传统金融行业中新技术、新运营方式的运用,一些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异地经营,给监管造成困难;有的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少数人员利用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基金,甚至从事洗钱、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给金融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是社会稳定风险。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打着“养老”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养老钱血本无归;利用网络从事“校园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人身财产威胁;一些长租公寓平台采取“高进低出”大量吸引客户,利用“长收短付”的时间差积累资金池后卷款跑路,留下房东与租客纠纷不断。
  四是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人们的在线行为被不断观察和记录,由此形成了海量个人数据,引发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担忧。例如,一些App存在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日益广泛应用的人脸识别技术,在提高身份认证效率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五是身心健康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已占整个互联网信息内容分发的70%左右。算法推荐虽然能够帮助人们更加高效获取信息,但也牢牢攫取了用户注意力。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平台出于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逐,用算法推荐一味“讨好”受众,甚至迎合某些低级趣味,导致一些用户特别是青少年用户沉迷其中,身心健康受到较大影响。2020年度江西“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中,多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App、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二、找准问题症结,梳理检视新业态风险的背景成因
  一是新业态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需要,致使其相比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难免呈现出滞后性。以曾经被视为“金融创新”的P2P网贷平台为例,全国一度迅速扩张,多家平台达到千亿级规模,总交易额突破万亿元。因相关规范不到位,在运营过程中,一些网贷平台逐步脱离信息中介的定位,实质性地成为信用中介,呈现金融属性,导致风险集聚、爆雷不断,不但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还给整个业态带来“灭顶之灾”。
  二是新业态监管责任不够清晰。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业态,由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往往并不明确;还有的新业态虽然有相应职能部门,但有的部门为规避自身责任和风险放任不管,从而导致部分新业态领域长期监管缺位,野蛮生长。频繁爆雷的P2P平台和长租公寓乱象,背后都有监管缺失的因素。
  三是新业态市场主体自律不够。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政府依法监管,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规范自律。然而,在有的新业态行业领域,自律他律缺位,一些新业态市场主体难以经受利益诱惑,容易走上邪路、歪路。
  四是新型网络犯罪打击难度大。与传统违法犯罪相比,新业态领域的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呈现犯罪方法智能化、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结果扩散化、犯罪目的牟利化、犯罪组织团伙化的特点,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给依法打击工作造成更大难度。
  三、注重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新业态风险综合治理
  (一)坚持法治思维,着力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促使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当前,尤其要针对数据权利、互联网金融、无人驾驶、数字货币等新技术新业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清晰划定法律边界,确保新业态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坚持包容审慎,着力构建有效监管模式。落实包容审慎的要求,既要积极鼓励创新,也要及时跟进监管,防止新业态脱轨失序。要明确监管责任,对于管理责任不清晰的新业态,分别明确牵头主管部门,防止出现无人监管或多头监管等问题,推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新业态,探索建立牵头部门为主、跨部门协同的新型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合力。
  (三)坚持稳中求进,着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有效应对新业态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要强化对5G、区块链、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网络借贷、共享经济等分析研究,建立健全新业态风险研判机制,提高对新型风险的识别预警能力。要高度警惕疫情影响下私募基金、网贷平台、长租公寓等风险,加强政法机关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新业态风险防控协同机制,提高对新型风险的有效防控能力。
  (四)坚持侦稳并重,着力提升案件办理效能。政法机关在办理涉及人数众多的新业态领域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把防范打击犯罪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特别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做好控赃控人、资产返还、教育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群众减少财产损失。要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坚持多元共治,着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分类设立新业态行业协会,引导行业协会适时公布行业负面清单,明确行为边界,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充分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打着新业态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的,纳入信用记录,倒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揭露犯罪伎俩,增强群众识别和防范新型网络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着力构建起防范和抵御新业态领域风险的人民防线,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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